“飞”走的4.5万元如何要回来?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3年11月06日 16:02:07 星期三 |
网上转账多按了一个“0”,5000元交易支付了50000元。这“飞”走的4.5万元如何能要回来,法律上究竟如何定性? 近日,市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原告小顾是一位90后,与许多年轻人一样,平时喜欢玩点网络游戏。其中有种游戏使用的是一种叫“欢乐豆”的虚拟游戏币,玩家需要用货币在网上进行购买。某天,小顾发现自己的“欢乐豆”所剩无几,于是就向该游戏的另一玩家“小方”购买。其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6000万欢乐豆,谁知在网银转账过程中,操作失误,多按了一个“0”,5000元转成了50000元,这多汇的4.5万元岂不是白白“送”给了“小方”?小顾急忙联系“小方”,希望他归还这多转的4.5万元钱。但多次催讨未果,小顾只好一纸诉状,以“不当得利”将“小方”诉至法院。 被告“小方”在收到法院副本材料后,十分惊讶,他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甚至不认识小顾,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申请延期开庭。案情似乎陷入了谜团,于是,法官重新安排了开庭时间,并要求双方将转账账户及交易当事人信息等进行重新核实,届时向法庭提供更多的证据。重新安排开庭后,被告方表示,经过反复查询核实,原来卖给原告游戏币的系被告妻子的弟弟小王,该银行卡是被告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用于小王大学读书期间缴纳学费所用。至于这“飞”来的4.5万元,已被小王用掉了。法官在得知该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分头调解,被告承认小王收到并已用掉4.5万元的事实,并表示,虽不是被告本人所用,但愿意代为返还,因其经济比较困难,希望分期返还;原告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还款请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因此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现象,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且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如售货时多收的货款,拾得财物占为己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这4.5万元对于小王而言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但鉴于本案具体案情,双方最终调解结案也可谓较圆满的结果。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在电子银行日益盛行的今天,交易时仍需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