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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真烟赚差价 非法经营终获刑

作者:齐陵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3年11月28日 16:00:40 星期四

因贪图每条香烟10元至20元不等的利润,小芳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低价购入香烟,再倒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虽然从中“获利”,但她也因此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我没有卖假烟,都是真的香烟,怎么就犯法了呢?”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候,小芳一脸茫然,不知所措,她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和许多人一样,小芳对此感到费解。

小芳是临安人,早年因为赌博欠下很多债务,多年来一直想办法偿还欠款。为了赚钱,2007年,小芳独自前往温州开了一爿小店,经营临安的土特产,也顺便卖香烟。为了照顾家庭,小芳2011年下半年回到临安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由于欠债太多,急于想还钱,减轻家庭压力,没有经济来源的小芳就开始动起了倒卖香烟的念头。我省是“中华”等知名香烟的主销区,逢年过节的时候,市场上部分知名卷烟供不应求,小芳瞄准了这一“商机”。

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小芳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於潜、太阳、天目山等镇的小店收购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再集中倒卖给需要做红白喜事或者因生意往来需要大量香烟的人,从中赚取差价。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小芳再次在潜川镇收购卷烟时,被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当时其已收购卷烟65条。当天下午,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又在小芳的家中查获其此前收购并用于出售的卷烟154条。经鉴定,上述219条卷烟均系真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7547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齐陵

法官提示: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品,经营受到严格控制。《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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