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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送到病床前

作者:  浙江法治在线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23日 15:15:18 星期五

郑某申请执行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4年2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袁某未按约履行,故郑某申请临安法院恢复执行,前段时间,郑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正住院接受治疗,家人正四处奔波筹集医疗费。

由于案件特殊,临安法院执行员应盼在收到恢复执行的申请的第二天就传唤袁某到於潜法庭接受执行谈话。谈话中,应盼了解到袁某其实上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有意拖欠,于是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时希望其考虑郑某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受到司法拘留的处罚。

后来,在征得郑某同意的情况下,袁某承诺当日支付一万元,本月月底前再支付一万元,余款部分仍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清偿,并在中午将一万元交至於潜法庭。由于郑某情况特殊,无法亲自前往於潜法庭领款,但又急需医疗费用。于是,5月23日下午,执行员应盼将这一万元执行款送至郑某治疗所在的医院,以解其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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