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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狗后售卖 四人被判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作者:  浙江法治在线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16日 15:09:53 星期三

2013年10月,临安某卤味店老板蒋某收购了数只被药毒死的土狗,准备天气转冷时加工出售,所幸公安机关及时出动,查获了这批“毒狗”。近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对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2013年9月底至10月26日期间,刚某伙同姚某、王某进行偷狗,王某负责驾车,刚某、姚某进行毒狗、捡狗。3人先后来到萧山、富阳、临安等地,采用投放含有氰化物饵料或用弩发射含有氯化琥珀胆碱飞镖针剂的手段,盗窃土狗。后3人在明知其盗窃所得土狗系毒物毒死的情况下,将“毒狗”销赃给临安某卤味店老板蒋某。蒋某明知刚某等人出售的土狗系毒物毒死的情况下,依旧多次低价予以收购,全部储存在自家冰库内,准备天气冷的时候加工出售。

期间,蒋某还将从他人处购买含有氰化物的药丸,转卖给刚某等3人。2013年10月26日,刚某等3人再次将毒死的狗卖给蒋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还从蒋某的冰库中搜查出15只冰冻死狗。

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蒋某、刚某、姚某、王某4人刑事责任:判处刚某、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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