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巧合、一座古墓、一时贪念、一句悔悟——临安一村民盗挖古墓被判刑,曾想用古墓砖块去盖厕所 |
作者: 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10日 10:12:39 星期二 |
黄某是临安横街村的一个农民,50多岁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时贪念之下,自己竟触犯了刑法。 2015年1月15日,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黄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挖到砖块,50多岁的他当起了盗墓者 2013年11月的某天,黄某正在地里干活,突然发现前方空地上有洞。因为前几天连续下雨,雨水顺着洞口不停的流下去,但是都没有溢出了,“洞应该很深,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黄某很好奇,拿起锄头去挖,没挖几下,锄头就“当”的一声磕到了石板,石板下面露出了几块砖头。 此时,黄某的心思一动,他好像有些预感似的,“难道是古墓?”黄某以前跟着考古队在村里一起找过古墓,对古墓有些了解。当他仔细看了下泥土的高度,和这些比较古老的砖头和石板的时候,他心里已有了一个判断,“应该是古墓没错”他心想。 黄某又仔细看了看,发现古墓里面的砖块很完整,一个念头跳出来“这些砖块挖回去盖厕所挺好的。”于是接下来的三四天,黄某都在挖这个古墓。黄某挖到的古墓由两个墓室组成,每个墓室大概2米,1米多宽,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横街村5组上郎碧23号斜对面田里。 窃得古墓内随葬文物触犯刑法 黄某先是在一个墓室里挖到一小稍小的陶瓷瓶,后来又在一个墓室里挖到了一个大点的陶瓷瓶和一个陶瓷碗。这个一个陶瓷碗和两个陶瓷瓶,都比较完整,于是他将这一个碗两个瓶拿回家里保存起来。 黄某说,后来因为家里要挖笋了,就没有去挖这个古墓。 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挖到的墓葬是北宋时期的古墓葬,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黄某挖到的分别是随葬的青碗、大韩瓶和小韩瓶。 案发后,黄某挖到的碗和瓶被追回并上交杭州市考古研究所。但是令他后悔的是,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到了刑法。庭审上,黄某低声说着:“很后悔,不该贪心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被告人黄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从本案事实过程看,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大的影响,没有造成文物破坏和流失;被告人又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意见:被告人黄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