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雨天偷排污水,面临刑事追责 |
作者: 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10日 10:12:39 星期二 |
巍峨的天目山,清澈的苕溪水,临安以绿水青山而闻名,可偏有人做着破坏环境的勾当。据悉,去年某铝业制造厂企图借大雨的掩护,非法排放污水。2015年1月13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宣判。 我国关于环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2011年制定了“污染环境罪”。2014年临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第一例污染环境罪,值得欣慰的是,污染环境罪截至目前在临安也就仅此一例。 污水处理设备不完善,为“省事”沿雨水排放 亚中铝业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铝合金产品的公司,实际负责人57岁的女子王某,文化程度不高。这家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不完善,污水处理管理方面也是漏洞百出。 被告人郑某系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污水工作的人员。2014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郑某在处理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沉淀池内的含铬废水时,发现沉淀池里的污水碱性含量太高,以化学方法处理不了。他将情况向王某汇报后,王某让郑某将污水排到厂区里面的荒地里去。 郑某说,“水泵的管子不够长,无法将污水抽至荒地里。”得到王某的回复是:“你自己想办法解决。” 同年5月13日19时30分许,趁下雨之际,郑某想了个办法,将综合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用水泵直接抽至雨水排放口,通过地下水渠排放至公司外的水沟里,并最终排放至距离公司2公里外的太阳溪里。企图让废水随着雨水一起排出去。 当晚19时40分许,临安市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发现南山村机耕路的水沟边有污水,后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晚上9点多赶至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及时制止该公司排放污水。 经临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污水处理设施边上雨水井处的污水中六价铬浓度63.7mg/L,总铬浓度为94.7mg/L,厂区西南面300米处水渠内污水中六价铬浓度17.6mg/L,总铬浓度为20.6mg/L。 这家公司偷排了未经处理的废水9吨多。经检测,雨水井中的总铬含量是标准的63倍多,六价铬为127倍多,水渠中的六价铬含量则为国家规定的352倍,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制止犯罪,惩罚污染环境当事人 2014年10月,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时,被告人王某、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王某表示当时排放污水就是着急处理公司的事情,没想太多,她说:“我的法律意识太单薄,当时也没有想过事情会有严重的后果,以后再也不敢做这样的事情了。” 2015年1月13日,临安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亚中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亚中铝业公司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