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今公开宣判 |
作者: 浙江法治在线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10日 14:55:17 星期二 |
去年5月份,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趁雨夜向雨水井违规排放污水,大量含铬的废水通过雨水井排放至厂外水渠并最终排放至距离公司2公里外的太阳溪里。同年10月,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处理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沉淀池内的含铬废水时,发现无法使含铬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其将该情况向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某某汇报,被告人王某某让被告人郑某某将污水排到厂区里面的荒地里去,被告人郑某某提出水泵的管子不够长,无法将污水抽至荒地里,被告人王某某就让被告人郑某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同年5月13日19时30分许,趁下雨之际,被告人郑某某将综合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用水泵直接抽至雨水排放口,通过地下水渠排放至公司外的水沟里,并最终排放至距离公司2公里外的太阳溪里。临安市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在当晚19时40分许发现南山村机耕路的水沟边有污水,后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晚上9点多赶至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及时制止该公司排放污水。经侦查实验确定,被告人郑某某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共计9.456立方米。 经临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污水处理设施边上雨水井处的污水中六价铬浓度63.7mg/L,总铬浓度为94.7mg/L,分别是标准的127倍和63倍,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庭审时,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同时也表达了忏悔。王某说:“我的法律意识太单薄,当时也没有想过事情会有严重的后果,以后再也不敢做这样的事情了。” 近日,临安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亚中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亚中铝业公司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