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收下100万元以后 他放弃了竞买一土地 |
作者: 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01日 14:42:03 星期三 |
潘某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竞买某挂牌出让的地块,在收取其他竞买人送的人民币100万元后主动放弃了竞买。此外,潘某还涉嫌抽逃出资。近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串通投标罪、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86000元。 2010年4月,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某地块,挂牌起始价为750元/平方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从姨婆姚某处听说并经网上查询获知了这一消息,认为价格比较便宜,潘某遂决定报名参与竞买。2010年5月14日至17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楼某、江某(楼某姐夫)、张某、“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竞买人。 5月17日,楼某等人为低价竞买该块土地,在正式竞买之前,通过应某联系了潘某,承诺只要潘某放弃该块土地正式竞买的竞价行为,就给予他好处费100万元。当天,潘某通过其继父收受了楼某以出具银行本票方式支付的100万元,并在当天的第一轮竞价中放弃竞买。后该块土地由江某以800元/平方米的价格成功竞买。案发后,潘某向市公安局退出了违法所得1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收取其他竞买人送的100万元后放弃竞买,其行为已损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还指控潘某在公司成立的次日,将已作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680万元抽逃出公司账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的上述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运行,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潘某犯串通投标罪、抽逃出资罪,二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86000元;其被扣押于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