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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首例跨省污染环境罪

作者:  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01日 14:42:03 星期三

2014年12月30日,临安法院就被告单位安徽省宁国市立晨公司,被告人章某等8人污染环境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4月15日上午,临安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判决,这是临安首例跨省污染环境罪。

2014年2月,临安市环保部门收到群众的举报,在於潜镇某村发现有人在倾倒污泥,赶赴现场后,果然发现在某村的茶山空地上发现大量的黄色污泥。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污泥是由安徽宁国市立晨公司倾倒的,这个公司是一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企业。而这些污泥正是这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电镀污泥。

庭审中,被告人章某承认了明知金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仍将电镀污泥交由其处理的事实。被告人施某说:“我在这段期间,深刻体会到了失去自由的痛苦,现在我很庆幸这件事情被发现的早,还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现在我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据了解,为节约处理成本,被告人金某通过被告人褚甲,安排车辆将被告单位立晨公司产生的电镀污泥从安徽省宁国市运至临安市砖瓦厂用于制砖。2013年11月,被告人金某、褚甲安排被告人褚乙将重8吨左右的一车电镀污泥,运至临安市天目山镇杲村东山砖瓦厂。2014年1月初至2014年2月22日期间,又先后4次安排被告人黄某将共计重40吨左右的电镀污泥运至临安市於潜镇南山村后松坞茶山空地倾倒。装运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陈某现场清点、监督,并去除了污泥包装上的危险标识。被告人胡某还跟随运泥车辆到东山砖瓦厂现场查看。

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又通过被告人胡某联系车辆,将重约19吨的电镀污泥出售给商贩,获利1万余元。

2014年2月22日,临安市环境保护局在於潜镇南山村后松坞茶山空地查获非法倾倒在该处的污泥共计37.76吨。后经对现场污泥取样检测,所测铜、锌、镍、总铬均超过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上述监测报告经浙江省环保厅认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经结合调查情况,认定上述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HW17表面处理废物”,为危险废物。另经对被告单位立晨公司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污泥为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褚甲、陈某、黄某、褚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立晨公司明知被告人金某及其公司无经营许可证,仍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施某、胡某作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曹晓宇 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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