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19日 14:18:58 星期四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14〕1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法院确定部分试点单位,试行以庭审录音录像、框架记录及庭后誊录取代传统庭审书面记录。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请各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1日前确定2家试点基层法院及本院若干试点业务庭,并将试点单位名单报送我院办公室。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上报我院办公室。联系人:徐乐盛(0571-87056872,13777847969)。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 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充分发挥数字化法庭的效用,减轻书记员庭审记录负担,现就改革庭审记录制度,试行以庭审录音录像、框架记录及庭后誊录逐步取代庭审书面记录的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范围 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均可纳入试行范围,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除外。行政诉讼案件暂不列入试行范围。 全省各中级法院可确定2家基层法院及本院若干业务庭作为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二、庭审工作流程 1. 程序告知:在给当事人的《开庭传票》或者给证人、鉴定人的《出庭通知书》上,增加一项告知庭审记录将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的内容(样式附后)。 2. 开庭准备:书记员调试设备,进行数字法庭(录音备份系统)的开庭操作,保证系统及时进行录音录像。提醒当事人录音录像相关注意事项,例如发言要对准话筒,尽量使用普通话等。 3. 庭前释明:审判长在宣布开庭时告知当事人,将采用录音录像记录全部庭审活动、书面记录庭审框架的方式进行庭审记录。 4. 庭审记录:书记员需要书面记录的主要是庭审流程框架及部分要点内容(样式附后),包括: (1)庭前告知、释明的内容; (2)审判人员的提问内容; (3)诉讼参加人回答审判人员提问的要点内容; (4)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如开启关闭录音录像的时间,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休庭、闭庭的时间节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时间节点(为便于后期检索); (5)当庭宣判的内容。 5. 笔录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框架记录上签字。 6. 光盘封存:书记员当场刻录庭审录音录像光盘,套上专用保护袋,装入信封,写明案号、庭审日期、起止时间等信息,贴上卷宗封条。由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在封条处签字后封存。 三、庭后誊录及存储保管 1. 庭后誉录:案件提出上诉、抗诉或者决定再审的,原审法院应进行誊录,誊本装卷后移送相关法院。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书记员及时誊录。当事人如要求提供全部庭审活动的书面记录,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缴付必要费用,经法院准许后予以提供誊本。 2. 存储使用:为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庭审录音录像均集中保存在服务器上,做到三级联网,同步保存,杜绝篡改。承办人收听收看,书记员誊录,当事人申请查阅或索要誊本等,均在网上调用。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录音录像,但不得复制。 3. 封存保管:庭审结束后当场签字封存的录音录像光盘,结案时随案卷材料移送档案室,作为最高证据效力的庭审活动记录载体。档案室将光盘专门建档后妥善保管,非因特殊需要不得启封使用。 四、法庭录音录像技术保障 1. 审判法庭应当适时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选择优质产品和系统集成厂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2. 审判法庭应当进行适当的吸音、隔音设计,保障录音效果。 3. 各法院应确保专人专职(可外包)负责数字法庭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4. 数字法庭管理员在庭审前,应当检查调试数字法庭系统;在庭审时,应当监控运行情况。如出现停电或设备故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及时调换法庭、进行传统书面笔录等。 5. 数字法庭管理员应当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附件:1. 传票(样式) 2. 庭审记录(样式) 附件1
附件2 庭 审记 录 案 号: 案 由: 开庭时间: 年月日时分—时分 开庭地点: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记录如下: 启动录音录像(时间)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详见录音录像)。 审(时间): 一案,现在开庭。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并作简要书面记录。庭审结束后当场刻制录音录像光盘,由当事人签字封存。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审(时间):核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询问是否收到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等文书,告知申请回避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详见录音录像)。 审(时间):法庭调查。 原告陈述起诉请求(时间):(详见录音录像及《起诉状》)。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时间):(详见录音录像及《答辩状》)。 审(时间):举证质证。 原告举证(时间):(详见录音录像)。 被告质证(时间):(详见录音录像)。 被告举证(时间):(详见录音录像)。 原告质证(时间):(详见录音录像)。 审(时间):(记录提问内容) 原/被(时间):(记录回答要点,详见录音录像) 当事人互相发问(时间):(详见录音录像) 审(时间):法庭辩论(详见录音录像)。 审(时间):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详见录音录像)。 审(时间):当庭调解(详见录音录像) 审(时间):庭审结束。书记员刻制录音录像光盘,请当事人签字后封存。书面记录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关闭录音录像(时间) 庭审参加人员签字: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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