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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19日 14:16:58 星期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15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于20148月印发以来,全省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省高院于20141121日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经研究,形成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庭审记录改革的重要意义。更新观念,转变习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公开、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发挥试点法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敢于担当,为全面推行庭审记录新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参与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的具体试点业务庭、合议庭以及试点案件范围可以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所辖基层法院的试点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省高院。

三、对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普遍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庭审记录。重在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使简单的案件更简便;对相对复杂、有一定对抗性的案件可以探索适用,重在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避免书面记录错记漏记,杜绝当事人随意否定、修改庭审陈述。

四、庭审记录无论采用传统书面方式还是录音录像方式进行,均是对法庭审理全部活动的客观记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具体采用何种记录方式,无需征求当事人同意,也无需在传票或出庭通知书上事先告知当事人。

五、庭审开始前,在查明身份时将《庭审告知确认书》(样式附后)交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字。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应当当庭告知: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

六、简单案件可不安排书记员到庭。可以通过播放录音方式宣布法庭纪律;也可以由书记员完成开庭准备工作后退庭,包括检查并开启数字法庭系统、查明出庭人员身份、签署《庭审告知确认书》、宣布法庭纪律等。复杂案件可以安排书记员到庭并作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意见等,以及各主要庭审阶段的时间节点。该记录供法官庭后撰写文书、领导审核或上级法院了解庭审情况使用,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审判长在庭审期间应及时提醒当事人相关注意事项。例如发言要对准话筒,尽量使用普通话,内容简明扼要等。遇有特殊情况,审判长可以立即转换成传统书面记录方式,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八、在庭审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另行制作调解协议,供当事人签字确认。

九、庭审录音录像存于系统服务器,庭审结束后不再另行制作光盘。除案卷移送其他机关等特殊情况需制作光盘外,本省三级法院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均通过内网在线点播。

十、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要求书记员或者专门誊录人员提供誊本的,须经庭领导审批。制作的誊本应装订入卷,并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十一、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的上诉案件,由二审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必要范围进行誊录。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前已经制作誊本的,应将誊本装卷移送。

十二、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记录的庭审活动,具备法律效力的记录载体就是录音录像。书面誊本只是庭审内容的一个参考。审理报告、裁判文书需要直接引用誊本内容的,承办法官应与录音录像做好比对。

十三、当事人要求查阅庭审记录的,可以在法院观看庭审录像;要求复制的,法院可以免费提供录音光盘或拷贝至当事人提交的U盘,庭审录像不予复制。由于当事人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收听录音的,可以提供书面誊本。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提供录音的,可以只提供书面誊本。向当事人提供书面誊本时应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十四、录音录像查阅及录音复制工作,在审理期间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在归档报结后由档案部门负责。应当在档案查阅场所增设录音录像观看设备,方便当事人查阅,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范录像资料外泄、删除或篡改。

十五、可以借鉴档案电子扫描服务外包的模式,探索庭审誊录服务外包。

十六、由于归档案卷中没有书面庭审记录,庭审录音录像是反映案件审理情况的原始档案。要特别注重录音录像数据容灾备份工作,通过异地备份、多重备份、批量刻录等方式,确保庭审数据安全可靠。

十七、总结经验,抓紧研究,开发便于录音录像状态监测、庭后查阅、书面誊录等工作的软件系统,制定提升庭审录音效果、确保系统稳定及资料安全的硬件指导方案。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沟通解释,增强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对于庭审记录新模式的理解和认同,消除抵触怀疑心理。

十九、本《纪要》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配套适用,如有不一致,以本《纪要》为准。

附件:庭审告知确认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15

附件

庭审告知确认书

号:

由: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告知内容:

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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