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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别哭,我们来保护你!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26日 15:28:18 星期四

他们,是出生没几天的婴儿,还来不及开口喊一声“爸爸”“妈妈”,就被抛弃在了商场、车站、医院,甚至是深山老林之中。

他们,有些在好心人和民警的爱心接力中活了下来。目前,市福利院里生活着40多名孤残儿童,最大的已经26岁——因为残疾至今没人领养。

弃婴,我们该为他们做些什么?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

父亲将刚出生的儿子丢进深山

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2013年4月9日上午10时许,高虹镇虹桥村村民朱洪政进山砍竹。当经过苦竹湾时,他隐约听到婴儿微弱的哭声,“哇、哇、哇……”。便循着哭声找去,在距离山路不远处的灌木丛中发现了一只纸箱。翻开箱盖,里面居然躺着一个穿粉红衣裳的婴儿!只见婴儿眼睛紧闭,嘴唇和裸露的皮肤已经冻得发紫。“4月初的山上很冷,大人都要穿厚点的外套上山,谁这么狠心,居然把孩子丢在这里。”

朱洪政下山后把此事告诉了蒋生茂,俩人一起把婴儿抱回了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闻讯赶来的横畈派出所民警随即将婴儿送到了市福利院。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宓红对婴儿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这是一名出生才2天的男婴,患有先天性肛门闭锁、肠梗阻疾病。

同时,警方也展开了侦查,并在几天后确定了嫌疑人就是婴儿的亲生父亲张某。近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庭审中,当法官询问为什么要把亲生儿子丢到深山里时,张某回答说,“我付不起7万元手术费,知道他会死,但我也没办法。”

“本案表面上看似是遗弃,但实质上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如此寒冷的天气,将刚刚出生2天的男婴扔到深山中,婴儿极有可能因无法受到救助而死亡,张某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婴儿死亡的情况下,张某仍然将孩子丢弃,由此可以判断他对于男婴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这在刑法上称为间接故意。所以,张某遗弃生病男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刑庭副庭长陈飞说。

40多名孤残儿童生活在福利院

将有新政策改善他们的生活

目前,张某的儿子已接回贵州老家。此前,市福利院将男婴送到杭州儿保进行了手术治疗。“我们垫付了手术费,在张某来交钱时,又根据其家庭状况进行了费用减免。”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黄晓真说。为了解决张某父子的生活困难,民警们还捐了款。

22日中午,记者来到市福利院儿童楼,这里生活着40多名孤残儿童。最小的才几个月,最大的已经26岁——因为残疾至今没人领养。黄晓真说,被丢弃的婴儿大部分有残疾或重病,基本没有人愿意领养。

为了能让孩子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市福利院开展了周末爱心家庭寄养行动,把孤残儿童交给有爱心的家庭寄养,让他们在新“家”里享受父母亲情,体会兄弟姐妹间的手足之情。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的为成年孤儿嫁接就业机会。

目前,我市针对孤儿建立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近期将有新政策出台,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将18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未享受低保等救助待遇的困境儿童纳入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已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重残或重病儿童还可获得医疗救助。”

近年没有人因弃婴被判遗弃罪

检察官:打击与关爱并重

我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呢?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生认为,现在一部分人错误认为弃婴不是犯罪,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警方为弃婴找到亲生父母,但怎么处罚却没有下文。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俊建议,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遗弃婴儿行为中“情节恶劣”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记者也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没有因遗弃婴儿被判遗弃罪的案件。“但并不代表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丢弃在深山等不易被救助的地方,属于情节恶劣,但罪名已经转化,我们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俊杰说。

“婴儿没有任何的自我生存能力,也不可能向他人求救,即使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把婴儿遗弃在人迹罕至的荒野而无法获得救助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若任由丢弃婴儿,必然会给社会的长久稳定埋下隐患,因此要加大对遗弃人的打击力度。”郑俊杰说,遗弃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遗弃婴儿案件,应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一些被遗弃婴儿虽然被他人救助而未造成死亡,但心灵已经受到创伤,对其今后成长会带来负面影响,要对弃婴做好关爱工作,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避免受到二次心灵伤害。”郑俊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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