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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父亲

作者:  浙江法治在线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26日 15:30:11 星期四

【开场】

时间:某个周三的上午

天气:阴

地点:於潜法庭执行员办公室

“咚、咚、咚”,执行员看了看表,上午8:35,这刚上班才五分钟,这么早就有人敲门,指不定又是哪位申请人又来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了。

“请进”,执行员不敢怠慢。

门被慢慢推开了,是一名男子,中等身材,较瘦,上身穿一件黑夹克,下身着一条黑色休闲裤,脚踩一双运动鞋。男子推开了半扇门,斜着身子慢慢挪进了办进来,一举一动都小心翼翼。

“你好,我是熊xx”,不等询问,这名男子就先做起了自我介绍,只是表情不那么自然,眼睛不敢直视前方,好像犯了什么错误似的。

“我前天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让我今天过来执行谈话。”熊某说着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了一张折了两折的传票,展开来递到执行员手里。

怪不得,原来是被执行人,如此说来,那一脸不自然的表情倒是可以解释得通了,不过作为被执行人能够按时前来,倒也难得。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执行员内心窃喜,看来今天风头不错。然而事情的进展远没有这么简单,为了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在他身上几乎花大半天的时间,当然,这是后话了。

根据传票上的案号,承办人翻出了对应的案卷材料。

【案情概述】

这是一起离婚纠纷的执行案件,在审理阶段,原告熊某将其妻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陈某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归女方抚养,由熊某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半负担。离婚后,熊某只付清了2012年的抚养费,然而2013年抚养费分文未付,陈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熊某支付女儿2013年的抚养费。

第一回合 初试锋芒

执行谈话中,熊某对所欠抚养费的事实及数额一一确认,态度相当好,笔录做得也很顺利,但当承办人要求其尽快支付款项后,他竟一口拒绝,态度还很坚定。这突如其来的大逆转,冷不防地给承办人的进度来一个急刹车。

熊某说:“离婚后,前妻陈xx一直不让我探望女儿,我几次想带女儿出去玩,都被她和女儿的外公外婆拒绝,把我送给女儿的东西也扔掉了,还当着女儿的面说我的坏话。所以,她们要是不让我看女儿,抚养费我是不会付的!”

“那陈xx一家为什么不让你探望女儿呢?”承办人追问道。

“离婚的时候两家关系都闹僵了。”熊某答道。

“女儿是你和陈xx亲生的,你们离婚,虽然抚养权在陈xx那里,但是在血缘上你还是她的父亲,这个是无法改变的,你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你认为陈某有拒绝你探望的行为,你可以另案起诉,主张你的权利。”承办人这样答复,希望熊某不要混淆不同法律关系。

“女儿现在我抱都抱不出来,外公外婆吓唬她要是跟爸爸出来就要挨打,女儿看到我就怕。反正,不让我探望女儿,钱我不付!”熊某的态度依然十分坚决。

询问当中,承办人了解到,和陈某离婚后,熊某再婚了,和现任妻子育有一女,尚不足月。之前他在临安一家足浴城打工,公司倒闭后,就到了外地和亲戚开了一家店,经济状况一般,熊某平时很少回家,所以他今天能主动前来,机会难得。从目前情况来看,熊某愿意支付抚养费,只是碍于前妻及其家人拒绝其探望女儿而拒付抚养费。明晰了问题的症结,同时也为了进步一查清事实,承办人决定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某立即前来法庭接受执行谈话。

第二回合 双管齐下

时间过了半个小时,陈某到了。执行谈话室里,两人见面后一开始都不说话,然而当熊某再一次抛出自己的理由时,就像当场点燃了火药桶,陈某一下子上了脾气,双方随即大吵了起来,面红耳赤,互不相让。一看场面要失控,承办人和闻声赶来的其他干警立即上前劝阻,并将二人分开安置在两个办公室里。待双方稍稍平息了怒火,承办人要求二人控制情绪,如果想顺利解决问题,就应该保持冷静,而不是激化矛盾。

在对陈某的询问中,她否认了拒绝熊某探望的事实,自己及家人也并没有拒绝熊某探望的意思。相反由于熊某长期在外工作,很少回来看望女儿,一年也就一两次。陈某如是说,但言语中有些闪烁其词。

从刚才事态升级的程度来看,二人因离婚一事积怨很深,仅仅凭借今天的工作来“一笑泯恩仇”是不现实的。从社会经验和人之常情的角度来看,离婚后因婚生子女探望权而再起纠纷的情况不鲜见,在这场家庭的变故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父母的离异而无端受到牵连,探望权或将成为父母战争延续的筹码。于是,承办人决定另辟蹊径,从“一切为了孩子”入手。

“陈xx,你和熊xx的事情我大致了解,你刚才所说的话我也记录在案,至于你陈述的情况,法院会去调查取证,如果你有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清楚?”

陈xx轻轻地点了下头,不做声。

“我也了解你们双方积怨比较深,不容易化解,但是你们之间的矛盾不能转嫁给孩子,熊xx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法律规定离婚后有探望的权利,与自己的父亲见面同样也是孩子的权利,你作为抚养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探望,否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办人对陈某进行严肃告诫。

承办人接着说:“女儿现在年纪还小,你作为母亲,包括孩子的外公外婆在内都应该正确引导,正面教育,而不是将你与熊xx之间的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让孩子对父亲产生仇隙,这样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好的影响。”

听了承办人的话,陈某表示今后会多多考虑女儿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会回去做自己父母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熊某探望女儿。

接下来,承办人继续开解熊某,希望他能站在女儿的角度想想,“熊xx,你们的女儿现在只有6岁,正是记事的年龄,这么小就要接受父母离异的事实,已经很值得同情了,而现在还要面对自己的父亲不付抚养费的事实,她长大了会怎么看待你,你们的父女关系将如何维系,希望你多为女儿想想。陈xx已经表示不会拒绝你探望女儿的,以后你可以随时探望。”

“法官,我不是不愿意付女儿的抚养费,如果陈xx今天跟我签个书面协议,允许我随时探望女儿的,我就付。”熊某这么一说,倒是让承办人看到了一丝希望,之前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

第三回合 再起波澜

承办人再次将二人叫到了一起,并向陈某传达了熊某希望就女儿探望权一事与其达成书面协议,陈某当场表示同意,就探望的时间、频率、形式等问题达成协议。

然而就当探望问题达成共识,转而谈到抚养费支付时。熊某又话锋一转:“抚养费我今天先付一部分,等到过几个月,陈xx她们家真的不再阻拦我探望了,小孩愿意跟我出来的时候我再付余下的部分。”

“熊xx,你以为这是在做生意吗!”听到熊某这么说,承办人立刻严厉道,“这是你亲生女儿的抚养费,不是货款,法院不是在跟你谈生意,容不得你还讨价还价!当时在审理阶段,你们双方已经就抚养费的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你没有履行义务,现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召集你们双方,是希望你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尽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是来跟你谈价钱的。”

“如果我今天付了抚养费,她们还是不让我探望小孩怎么办,我不是人财两空了吗?”熊某还在为自己的辩解。

“熊xx,你应该多在自己身上找找原因,不要把错都推给别人,你长期在外面打工,一年就回家一两次,你好好反思一下有没有真正地关心过的女儿,父女关系的疏远难道就跟你没有关系吗?你应该多考虑过女儿的感受而不是只考虑你自己,如果你真是一个疼女儿、爱女儿的父亲,就应该平时多抽时间回家看看,那样女儿自然会跟你亲近,你和陈xx也不会闹到今天这个地步,如果你是个负责任的父亲,今天也根本不会拿探望权来要挟女儿的抚养费。”承办人道。

这一番话像是一枚重磅炸弹,在他心里猛击了一下,熊某听后,耷拉着脑袋,一直沉默,心里可能还在盘算着,纠结着,迈不过去心里那道难过的坎。

第四回合 最后一击

时间一秒一秒地过去,时间已经到了中午。熊xx坐在椅子上,依旧沉默,一言不发。刚好,给熊某一点考虑的时间,就着这个间隙,承办人向庭长和副庭长汇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和利益的衡量,初步决定,如果经执行谈话熊某仍然拒绝履行,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回到执行谈话室,承办人再次询问了熊某的意见,看他表情还是很纠结,但嘴上依然没有改口,可能是心里想着再挺挺就能迎来“胜利”吧。

承办人在办妥相关手续后,拟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的强制措施。

一旦决定拘留,对正常人来说,都会产生畏惧心理,虽然不是判刑,十五天的时间不长,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也是“牢狱之苦”,自己一不偷二不抢的,为了民事纠纷被关进去,要不是真的没有偿还能力的人,都会觉得得不偿失,毕竟高墙内的生活谁也不愿去体验。时值正午,所以决定等到上班时间再将其带至拘留所。这期间还有一段时间差可以熊某最后权衡一下利弊,也是最后的时间。

下午一点半,两名干警准备将熊某押解上警车,从三楼走到一楼的这段距离,熊某的身体本能地有些抗拒。当亮着警灯的警车出现在眼前的时候,熊某突然提出想给家里打个电话,让家人给凑凑钱。此时案件出现了转机,通过一上午的执行谈话,再加上司法拘留的强大威慑力,熊某的心理防线终于被彻底攻破了。

在征得承办人同意后,熊某拨通了家人的电话。仅仅过了半个小时,其家人就将钱交到了法庭,至此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临行前,庭长和副庭长仍不忘告诫二人回去之后要引以为戒,日常生活中要多从女儿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要扩大矛盾,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法官释理】

本案中,熊某与陈某离婚,家庭破裂,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他们仅仅只有六岁的女儿。虽然女儿年纪尚小,不太懂得父母离婚的真正含义,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果父母在抚养、亲子关系等问题处理不当,必然会对其健康成长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即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涉及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子女日后在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尽量减少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在确定抚养权时更应提高标准,在双方协商意见的基础上,全面考察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如住房、收入、思想品德、健康等具体情况,以及征求有认知能力的子女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一方对子女未尽相应的抚养义务,发生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结果或可能性,同时自己有意愿抚养子女且具备抚养条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熊某拒付抚养费的行为,首先,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上已经就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确定,而熊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其次,离婚后,熊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得以探望权的难以实现以及其他非正当理由进行抗辩,熊某的主张于法无据。第三,熊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前妻陈某故意阻碍其探望权的实现,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主张权利,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结婚须谨慎,离婚更须谨慎,离婚时在注重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更要多多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弱势群体,孩子是最无辜的,无端成为了家庭变故受害者,沦为了父母战争的牺牲品。因此,父母在离婚后应该给予子女更多的关爱与呵护,以弥补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法律和社会也应对单亲家庭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注,加强心理干预,排除歧视,使他们能够充分融入社会,和普通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快乐地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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