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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可不轻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26日 15:55:26 星期四

给路人一把铁锹,叫他去杀个人,准把对方吓跑。要是换做上山挖榧树,给他500块,十有八九能答应。

“至于会不会犯罪,很多人都没意识到,也不知道后果会有多严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胡秋玲说,“挖1棵榧树就能构成犯罪,参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同样追究刑责。”

去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起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4件6人、盗伐林木案件10件20人、滥伐林木案件1件1人。

保护区的树也挖

“村民将榧树挖回家,主要用于嫁接成香榧,大大缩短了培育时间。”天管局科研宣教科科长刘海峰说,香榧成熟季节较长,一株香榧从种下到结果,需要10多年时间,“通过嫁接,香榧结果只需要几年时间。”

2013年,天目山镇人陈某甲、何某、陈某乙在明知榧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分别到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榧树15株、6株、2株。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何某还将其中4株野生榧树烧毁或藏匿。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盗挖榧树的村民存在跟风心态,他们觉得其他人都在挖,自己挖一下也不要紧。”胡秋玲说,然而,其中大部分人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了解,“即使一些人有所听闻,知道不能非法采伐,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真查。”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到保护区内盗挖榧树的人逐渐增多。”刘海峰说,去年是最厉害的一年,“护林员巡查时多次发现榧树被伐后留下的残枝。”

最高可判7年徒刑

除了榧树,野生银杏树也未能幸免于难。2012年10月,湍口镇人朱某甲因为修路资金不足,私自将1株野生银杏树以6000元价格买给朱某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朱某乙雇佣他人非法采伐该株胸径为44cm的野生银杏树。后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朱某甲、朱某乙提起公诉。

而相比挖榧树、银杏树,滥伐、盗伐林木现象更为突出。“一些村民认为,在自留山上采伐树木是自己的事,就算知道需要许可证,也顶多和村干部打声招呼。”胡秋玲说,还有一部分人,办了许可证,也没有按批准、核发的数量采伐。

200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的,就属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胡秋玲说,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足可以看出国家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打击力度之严。”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出检察建议书

在办理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监督职责,通过严格审查案卷、多方询问证人,对注明“另案处理”、“在逃人员”等情况,跟踪监督,不放过一条遗漏犯罪线索。

2013年3月,公诉科审查起诉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得知此案后,民事行政检察科迅速向公诉部门调阅该案卷,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向承办人询问案件情况,认为该案中受雇佣非法采挖人员杨某、郑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4人的行为属明知所采伐的树木属野生且在无采伐手续的情形下仍予以帮助。

根据上述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林业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对4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林业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对上述4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检察院还与市林业局、农业局、森林派出所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检察人员通过查阅入库的行政处罚案件,从中寻找破案线索,严防“漏网之鱼”。

“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为建设‘四个区’实现‘大跨越”拼搏奋进的号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创新法律监督手段等,为实现杭州西郊现代化生态市建设大跨越发挥积极作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章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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