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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 乱造价格终被法官识破

作者:黄敏 朱陈伟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1日 08:23:00 星期三

车价31万 起诉维修费28万

    汽车的购置价是31万元,但诉请中主张的维修费是28万余元;事故车还没定损和修理,先起诉对方“垫付”11万元。最近,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这两起非诚信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警示教育。

    孙某、黄某分别拥有两辆运输车,专门找人开车,他们作为实际车主。两辆车都挂靠在临安某运输公司名下。不久前,这两辆运输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

    孙某的车辆购置价格是31万,诉请中主张的维修费用是28万余元,清单显示10余万元用于更换发动机。

    针对这个情况,承办法官要求孙某提供在相关部门更换发动机备案登记,此时孙某解释发动机更换了大部分内部零件,外壳没有更换云云,并承认了实际维修费用。

    法官进一步要求孙某提供维修厂家的营业执照、维修资质及维修款发票时,孙某又称修理厂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所以没有发票,维修款是零星支付的,也没有出收条,只有最后的一份汇总清单。

    在法官询问下, 孙某承认,自己选择无证的厂家进行维修,一方面是为抓紧时间修好车赶快投入运营,另一方面是为节省维修费用。

    黄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认为自己的车辆损失有将近40万元,要求对方按照责任比例赔偿11万余元。

    法官要求其提供车辆年审材料时,黄某承认了在诉状中陈述的车辆已经修理并非事实,车辆尚未进行修理,维修发票是根据评估价格开出来的。

    当法官询问其为何不按程序定审维修,黄某则解释,之所以车辆至今不维修是因为本起事故中支出了大笔赔偿款,经济能力受限,所以想到先跟保险公司把钱要来再去想维修的事情。

    而且,这两个案件中,保险公司都未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车主自行评估后自行维修,现在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异议,认为维修的费用过于离谱。

    对此,承办法官对两位车主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在诉讼过程中弄虚作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要受法律惩处。你们这样的行为,不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自身权利的维护。”两位车主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黄某还作了书面检查后,撤回了案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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