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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企业老板 莫忘写“借款人”

作者:朱陈伟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06日 09:35:28 星期五

    【典型案例】

    临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称经营需要,向陈先生借款80万元。孙某当着陈先生的面手写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向陈先生借到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整,借期一年,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人:临安某有限公司(未加盖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孙某(签字)”。当日,陈先生按照孙某的要求,将80万元汇入了公司账户。一年期满后,陈先生向孙某催讨,孙某说这笔钱是公司借的,与他本人无关;陈先生问公司催讨,公司的其他股东又推说与公司无关。

    律师点评(劳动和侵权责任法律部主任邵国清 电话13082831316):

    这张借条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借条没写明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假如是公司为借款人,那么就要加盖公司印章,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假如是孙某为借款人,那么就要在孙某名字前写上借款人三个字;二是利率约定不明,应该写明月利率按照1.5%计算。最后我们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讨回了借款,但为此花费了很大的财力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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