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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将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20日 16:28:43 星期五

    虚假诉讼将构成刑事犯罪

    临安法院 3月28日上午,我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胡某、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2月,临安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民事纠纷,原告丁某诉被告临安市家政培训学校,要求归还借款37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依照程序,法院着手调查该家政学校的资产情况,发现学校账户上有25万存款,便进行了冻结。可是,就在家政学校的资金被冻结后没多久,先后有7人来到法院,他们目的一致,都是向家政学校讨要工资。其中曾某等3人以追索劳动报酬提起诉讼,而章某等人都是拿着某仲裁部门的调解书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曾某等3人的起诉,家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予以否认,说曾某3人不是学校员工,不应该拿工资。而对章某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却频频催促。截然相反的态度引起执行法官的怀疑。后经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告人胡某、黎某为取出被冻结的存款,经事先预谋,伪造家政学校拖欠章某等人共计19万余元的工资单,以此向某仲裁部门骗取仲裁调解书,后凭借该仲裁调解书向临安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有虚假诉讼嫌疑,遂将本案线索移交公安处理。2015年12月检察机关向临安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中,胡某、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胡某说:“我们的自作聪明,其实都是作茧自缚,现在已经追悔莫及。”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我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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