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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知多少

作者: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20日 16:40:24 星期五

    民间借贷利息知多少

    【案件回放】

    黄某与杨某系同村人,2015年1月13日,杨某出具借条一份给黄某,写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争取2015年过年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并没有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黄某催讨借款不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该笔借款系多年之前的借款,双方在2015年1月13日重新出具借条,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确认,其中50000元借款中,有20000元是之前利息,之前的利息也是按月息2分计算的。

    法院在审核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之后,认为截止2015年1月13日,被告杨某尚欠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杨某对借款金额亦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因50000元借款中包含20000元利息,对于该部分利息不应再重复计算利息,故判决被告杨某立即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理由】

    看完上述案例,你可能会有疑惑,为何法院会判决按30000元本金支付利息,而不是50000元?

    上述案例,法院裁判的依据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前期的利息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的本金继续计算利息,但是整个借款期限的利息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在上述案例中,虽然20000元的利息是按照24%计算,可以计入后期的本金,但是,原告后期的利率也是按照24%计算的,如果这部分利息再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那么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必然是要超过24%的法定最高标准的,故对原告要求20000元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是法院受理案件中的常见案由,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发现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除了上述案例中关于利息问题的规定外,下面就民间借贷中其他利息的法律规定进行简单的梳理:

    第一,关于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双方之间协商好借款需要支付利息,最好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如“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否则,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借款人的利息诉请。

    第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出借人已经自愿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部分的利息,原则上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已经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

    第三,关于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存在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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