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裁定准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 |
作者:俞文烨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27日 08:53:11 星期六 |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环保部门申请执行涉及水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非诉审查,并裁定准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 童某在湍口镇开了一家生产厂,从事笋制品加工和销售。他在生产场所并未经环保审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便正式投入使用。经群众举报,2016年4月6日,市环保局赴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15年4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在生产过程中的清洗、冷却废水和锅炉废气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水沟河道,污染了周边的环境。 市环保局对童某作出立即停止生产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童某。童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市环保局向童某发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后,童某仍未履行。 2月21日,市环保局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及有关程序进行了审查,及时作出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3万元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据了解,为了依法保障我市“五水共治”工作,市人民法院此前出台了关于为“五水共治”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依法受理涉“五水共治”强制执行申请。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罚款类等财产罚行政决定的,依法审查,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交付执行。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