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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法院裁定准予环保处罚强制执行

作者:俞文烨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27日 08:53:53 星期六

    近日,临安法院对一起环保部门申请执行涉及水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非诉审查,并裁定准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

    童某是临安市湍口镇人,2015年11月,他在湍口镇成立了一个生产厂,从事笋制品加工和销售。

    然而,他的生产场所并未经环保审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便正式投入使用。

    经群众举报,2016年4月6日,临安市环保局赴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15年4月擅自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的清洗、冷却废水和锅炉废气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了周边的环境。

    据此,临安市环保局对童某作出立即停止生产及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童某。

    但是,童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缴纳罚款。

    于是,临安市环保局向童某发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可童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

    2017年2月21日,临安市环保局向临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临安法院在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及有关程序进行了审查,及时作出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临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据悉,早在2014年,临安法院就出台了为“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第六点就强调:依法受理涉“五水共治”强制执行申请。

    临安法院表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五水共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五水共治’,让青山绿水环绕美丽幸福新临安。”该院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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