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浴场一跤摔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定经营者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
作者:胡翀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27日 08:56:27 星期六 |
上海市民老周因为在临安一家浴场消费时发生意外,不仅身体受到了创伤,还搭上了10多万元的诊疗费用。消费时遇到的这种意外,经营场所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呢?老周选择了走法律渠道来讨一个说法。用他的话说,这既是为自己,也是为其他消费者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做出正确、合理的决定提供参照范本。几经波折,最近,老周的案子被判胜诉,临安法院判处经营者承担损失的四成。 2016年1月初,离过年还有一个月,老周从上海来到临安走亲戚。那天晚上,热情的外甥女婿邀请他到临安一家颇具规模的浴场洗浴。洗浴过程中,因为地面又湿又滑,老周不慎滑了一跤,一下磕到了脑袋,当场晕了过去。被120送到医院后,老周被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了十多天院,终于能在过年前回了家,却留下了头痛头晕的后遗症。为此老周去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老周思来想去,觉得自己受伤是浴场地面湿滑导致,于是在2016年10月一纸诉状把浴场告到了临安法院,要求浴场承担自身损失的50%,也就是6万余元。 浴场收到传票,觉得作为经营场所,他们也特别委屈。负责人表示:有哪家浴场是不湿的,消费者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是意外的主要原因。 然而,到法院应诉后,被告浴场方面的代理人发现,老周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一来没有证据能证明老周当天来浴场消费过,二是老周提供的处警单上记录的时间竟然是2015年,三是老周自己的记忆也不是很清楚,他说的受伤具体时间和病历记载也有出入。因此浴场方面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这个插曲让老周一下感到措手不及。接下来的这段时间,老周去公安机关开证明,说明原来处警单上的日期是笔误写错的;又去银行找到了当时付款的外甥女婿的刷卡记录;还找了陪他同去的朋友出庭作证,说明当天确实是在浴场洗澡。 尽管如此,被告浴场方面认为,公安的说明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可;老周提供的刷卡记录不是他自己的,也没有证据说明持卡人和老周的关系,不能说明问题;证人的陈述与老周的陈述在细节上有出入,也不能证明是真的。最关键的是,浴场方面坚持说老周所述的事发当日,浴场里根本没有发生过客人晕倒的情况,也没有120急救车来过。一一驳回老周提供的这些证据,把浴场当日发生的这个意外推得一干二净。 不过,虽然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但案件承办法官李国臣却不慌不忙,胸有成竹。李法官通过医院找到了当时的120出诊记录,发现当时拨打120电话的就是这家浴场的工作人员。之后李法官找到了当时120出诊的急诊医生,询问出诊接到病患的经过以及伤者在浴场内受伤的具体位置等细节,发现医院记录以及医生的陈述和老周的说法对得上号、可以互相印证。除此之外,李法官还特意去查看了浴场的设置,发现浴场内并没有防滑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护栏、防滑垫等防护措施。最终法官采信了老周的说法,认定事故就是发生在浴场内。 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经营中的危险应当进行说明和警示,并说明和标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以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浴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与防范危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老周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最终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浴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多元。 老周的案子,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供了参考的依据。除了自身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在遇到突发情况后,也应该像老周一样,耐心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经营者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