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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法院、临安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临安市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临安办事处关于金融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27日 16:08:38 星期四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诉调工作的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临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临安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临安市支行(以下简称人行临安市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临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临安银监办)共同建立金融纠纷诉调衔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探讨解决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第二条 市法院成立金融纠纷调解室,负责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市司法局、人行临安市支行、临安银监办共同成立临安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调解金融纠纷。

    调委会建立金融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库名单报市法院备案,调解时由市法院或者调委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从专家库名单中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四条 金融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应当及时确定人民调解员。

    调解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或者法律理解、适用问题时,可以邀请市法院金融纠纷调解室给予协助。协助调解的审判人员应就双方争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释明,做好法律解释、宣传工作。

    第五条 经调委会调解,纠纷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告知各方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双方认为有必要并均同意的,可以向市法院金融纠纷调解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 市法院金融纠纷调解室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后,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市法院金融纠纷调解室应将审查结果向调委会反馈。

    第七条 经调委会调解,纠纷各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告知纠纷各方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案件调解情况向市法院反馈。

    市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立案,仍有调解可能的,立案后交由金融纠纷调解室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进行审理。

    第八条 市法院在受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对案情简单、标的较小且矛盾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请求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经引导,当事人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的,市法院应及时与调委会联系,告知简要案情,让当事人携带材料到调委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由市法院移交调委会进行调解。

    第九条 市法院在受理金融纠纷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调委会调解,市法院应向调委会出具委托调解函,并将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必要法律文件复印件转交调委会。

    第十条 经委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调解书。如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及时将案件退回市法院,同时将调解情况向市法院反馈。

    第十一条 市法院在受理金融纠纷案件后,根据案件特点,可以由金融纠纷调解室进行调解。金融纠纷调解室可以邀请调委会给予协助,确定特邀调解员人选。

    调委会接到邀请后,应及时从专家库选聘专家到场协助。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由市法院制作调解书。

    第十二条 调委会应明确专门的调解联系人,负责与市法院金融纠纷调解室对接联系。

    第十三条 市法院、市司法局、人行临安市支行、临安银监办共同组织对调解员的学习培训,专家库调解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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