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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绿色司法屏障 助力建设生态文明引领区

作者: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5日 15:25:27 星期四




    

    3月9日下午,我院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这是保护区巡回法庭自去年12月成立以来在当地巡回审理的首起案件。

    被告人卢某某是临安区龙岗镇人,为了建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卢某某于2017年1月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山黄岭梨树岗水沟前、杨柳山芦柴塘内湾、杨柳山荒田后三处山上,使用油锯砍伐杉木82株,共计立木材积21.07立方米。2018年1月26日,区人民检察院就卢某某滥伐林木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童彩亮介绍,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处于钱塘江水系、昌化溪上游,不仅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生物多样性的聚集地,也是濒危、珍稀物种的一个集中产地,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不可多得的物种基因库,保护的意义十分重大。同时,该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95%,森林具有明显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维持生态平衡的功能,还可以有效抵御暴风暴雨形成的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次公益诉讼,让林区的广大群众意识到保护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性,是务实之举,利民之举。

    为扩大普法宣传效果,本次庭审邀请了省、市法检系统的相关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村民共百余人参与旁听。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主任洪中来说,今天的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也可以说是一场现场培训,旁听之后,对法律知识和两院的工作更加了解,受益匪浅。旁听案例的教育效果远胜于宣传册,希望更多地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使法治教育入脑入心。

    法庭上,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补植复绿。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认定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在清凉峰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林带上,补种223株防火树种。

    “卢某某在自然保护区滥伐杉木数量多、树龄长,不仅损害了林木资源,也破坏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试水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施创新修复性审判机制,从法律上督促卢某某进行补种,以实现生态功能损失修复。”承办法官介绍说。

    庭审结束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亚平介绍:该案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案,由此开启了临安检察公益诉讼的新起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持续跟踪该案,督促被告人卢某某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做好公益诉讼的后半篇文章。

    一直以来,我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审判工作,保护山川秀美临安。2017年12月4日“宪法日”当天,我院在天目山、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巡回法庭,选派法官定期开展工作,强化司法保障功能。

    我院院长毛煜焕指出:对于环境资源案件,我院十分重视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始终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原则。我们选择在植树节前夕到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这起滥发林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在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补植复绿,一方面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生态功能的修复,助力临安生态文明引领区建设;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在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代表委员和当地群众旁听庭审,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与此同时,本案也是两高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法检两院试水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之举。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创新环境审判理念,加大环境审判普法宣传力度,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临安作出新的更大的司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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