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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作者: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19日 16:24:39 星期二

    本报讯 6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何东宁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通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此次公布的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经过下级法院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筛选评审确定,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据悉,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入选其中。

    2013年5月,区人民法院杭临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操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操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符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8000元。同年7月24日,法院向被告周某某、操某某夫妇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周某某、操某某拒收民事判决书,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留置送达。同年8月8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因被告周某某、操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经符某某申请,法院于同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5日作出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大坞龙67号土地的执行裁定书。2014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高虹镇高乐村大坞龙67号土地、厂房及小山头的土地等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某,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严重侵害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础。因此,区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发挥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推动解决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记者 朱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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