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欢迎访问临安人民法院网站: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调研成果 > 调研成果

山花帮帮团助力家事纠纷化解 ——“枫桥经验”在临安的探索

作者: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 17:03:38 星期六

    山花帮帮团助力家事纠纷化解

    ——“枫桥经验”在临安的探索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王笑庆 杜丽云

    二○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作者简介:

    1、王笑庆,女,1980年9月出生,1999年-200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08年-2010年浙江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现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联系方式:13868019740;0571-61072755。

    2、杜丽云,女,1985年6月出生,2008年-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现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联系方式:13777553964;0571-61079669。

    邮箱:dly255@126.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山花帮帮团”助力家事纠纷化解

    ——“枫桥经验”在临安法院的实践探索

    论文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不断推进。“枫桥经验”秉持“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社会治理理念,取得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良好社会效果,凝聚着社会化解纷智慧,自其诞生以来一直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全面系统推进新阶段的时代背景下,应有更多的创新发展。临安法院“山花帮帮团”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为家事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很好的示范作用。全文共6121字(含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借鉴“枫桥经验”,借力妇联等社会组织的力量,为家事类纠纷化解提供新的路径与思考。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我国的一句俗语,道出了家事纠纷的特点。家事纠纷因其涉及矛盾的敏感性和私密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此类案件也一直占据法院收案量的一大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借力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日益成熟,在此背景下,类似“枫桥经验”这样具有优良传统和传承的纠纷解决模式也纷纷得以拓展其适用空间和边界。近年来,临安法院认真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结合辖区实际,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家事纠纷化解,探索性地开创了“山花帮帮团”模式,引入社会优秀资源,借力妇联、心理帮教等组织或措施,从根源解决问题,努力实现司法主导下家事矛盾解决的新思路新途径。

    一、家事纠纷化解引入“枫桥经验”的可行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家庭中,因身份、财产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长幼、夫妻等类型的关系,这些家庭关系又转而影响着家庭结构的稳定和持续。基于不同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出现了赡养、抚养、继承、离婚等产生司法介入可能性的事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变动剧烈,相应带来了家庭构成及观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从而使得家事纠纷在新时期出现了新特点,也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新问题。

    1、新时期家事纠纷化解遭遇的困境

    首先,家事纠纷数量的迅猛增长。家事纠纷中主要的案件类型,例如离婚、赡养抚养、继承、析产等,都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同一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因联系密切,产生矛盾纠纷的概率也显著增加。相对于财产性纠纷,家事纠纷因其生活性的特点,往往更易成讼。这里以临安法院为例,据统计,在2013年-2017年五年中,临安法院受理各类纠纷40756件,其中一审民商事纠纷35759件;在民商事纠纷中,家事纠纷3445件,占所有一审民商事纠纷的9.7%,由此可以看出,在各类纠纷中,民商事纠纷占据了相当的体量,而在民商事纠纷中,家事纠纷占了近十分之一。而在2013年-2017年五年中,临安法院总计审结家事纠纷3427件,民一庭的每个法官的年平均审结家事类纠纷案件百件以上。这对于一直以来饱受“案多人少”之苦的基层法院无异于雪上加霜。

    其次,家事纠纷矛盾化解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个家事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长年积累的亲情、爱情纠葛,容易引发极端情绪,导致家事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维稳压力繁重。而在开庭前后甚至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争吵甚至斗殴的情形经常发生。基层法院出现的涉诉信访案件,其中一大部分由家事纠纷所引起。“承办家事案件的法官除了在案件审理上需要耗费精力外,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对家事案件信访投诉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释法、答疑”。如何妥善修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平衡各方利益诉求,需要我们对传统的审判模式进行反思、修正和完善。

    第三,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家事纠纷的类型除传统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继承纠纷外,还大量出现了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无效婚姻确认等新类型案件。家事纠纷所涉的财产,除了传统的货币、房产外,还涉及到股票、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及财产分割的矛盾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势裁量,当事人稍有不满,就会将矛头指向法院,增加了法院处理家事纠纷的难度。

    2、引入“枫桥经验”助力家事纠纷化解的可行性

    “枫桥经验”是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它的核心内涵在于信任群众、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五十多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外延不断拓展,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历久弥新的作用。“枫桥经验”产生于基层,扎根于基层,也就对基层矛盾的化解有独到的意义和作用。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家事纠纷化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首先,二者之间价值内涵的契合性。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厘清和界定,家事纠纷的化解首要着眼于矛盾的解决,这与诞生于中国式乡土社会的“枫桥经验”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在“枫桥经验”的运用中,以人为本是其始终不变的主题,其根本目的就是化解群众生活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家事纠纷,一般来说,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质的矛盾,” 需要依靠摆事实、讲道理的手段解决,基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家事纠纷的化解往往更依赖情理的说服,而不是法理的平服。

    其次,二者之间运作模式的同质性。“枫桥经验”之所以得以发扬、发展,与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体现的普适性密不可分。“枫桥经验”得以化解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相信群众、依赖群众。这与现代社会治理强调的引入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谋而合。而在家事纠纷化解中,妇联、志愿者、调解员等社会角色往往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诉讼案件中,相对于距离较远、疏离感较强的法庭和法官,身边常见的妇联人员、志愿者、心理调解员等,对于家事纠纷的当事人更具有亲和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仅是“枫桥经验”的珍贵价值,也是家事案件的“巧劲”和“窍门”。从这点来说,“枫桥经验”也是家事纠纷必须学习和借鉴的宝贵财富。

    第三,二者之间作用发挥的一致性。“枫桥经验”诞生于基层,闪光于基层,其主要的价值实现也在于基层。基层社会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础和焦点,基层的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石。“枫桥经验”恰恰是在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中体现了其价值。家事纠纷同样如此。家事矛盾是社会最基本的矛盾,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纠葛,也是对基层社会稳定影响最大的因素。在此意义上,家事纠纷的化解对整个社会机制的有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法院工作的政治价值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在这个意义和价值定位上,才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的纲领性地位。可以说,总书记关于“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是法院在家事纠纷化解中应当始终遵循的指南和总纲。

    二、临安法院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家事纠纷的探索

    1、“山花帮帮团”的探索背景

    临安法院地处浙江西部,辖区地形以山地为主,交通不便,人口居住分散,农村人口较多。随着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矛盾呈现多发势头,其中家事矛盾的增长尤其明显。在临安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标的不大,但因家事矛盾的特殊性,化解难度大,耗费精力多,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法官的工作压力,影响了整体的审判体制运行。

    为进一步改革审判权运行方式,近年来,临安法院大力探索构建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山花帮帮团”应时而生。首先是民一庭法官在工作中自发地借助镇街综治办、妇联、社区等社会力量解决纠纷,这个阶段往往需要法官借助个人资源联系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在此过程中,社会力量在家事纠纷化解中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4月底,临安法院会同区妇联出台《关于家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托区妇联的志愿者服务团队,聘请30位“山花”作为帮帮团成员,协助法院化解家事纠纷。这些“山花”都是经验丰富的女同胞,涵盖了社会职业的各方面,包括医生、老师、妇女工作者、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等,社会阅历丰富,又热心社会事务,同时普遍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以此为契机,法官与各社会部门之间建立了密切便捷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了社会资源与司法矛盾化解的无缝对接。在实际运作中,“山花”们也体现了其自身重要价值。从2017年5月到年底,“山花”帮帮团共参与36起家事纠纷的调解,经过帮帮团成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其中的29起案件已调解成功,另有7起矛盾较为激烈案件虽未调解成功,但通过帮帮团的心理疏导,当事人情绪得以疏缓,感情有望修复,理性、平和地参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山花帮帮团”的运作模式

    “山花帮帮团”的设立初衷在于引入社会调解力量,特别是贴近基层群众生活的优秀资源,促进法院家事案件的和解或调解。为此,临安法院以“山花”为抓手,努力实现家事案件的全程调解。

    首先,推进“山花帮帮团”的制度化。针对家事纠纷,临安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家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山花”们的聘请、工作模式、相应的激励措施等进行了规定,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山花帮帮团”成为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目前,临安法院已经聘请了两批“山花”,共有30名成员,涵盖了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其中有20名调解员有三级以上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有8名调解员具有国家三级以上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由法院颁发专门聘书,建立工作台账,增强“山花”们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其次,构建联系渠道,实现全程调解。民一庭法官与特聘调解员之间专门建立了微信联系群,家事案件需要诉前调解、协助送达、心理疏导等,法官与调解员之间可以快速联系,预约时间。下一步,“山花”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丰富工作内容,从诉中调解向诉前调解延伸,从线下调解向线上调解延伸,从机关向法庭延伸,将优秀社会资源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形成社会共同解决家事纠纷的合力。

    第三,强调心理引导,实现矛盾的根本解决。家事纠纷区别于经济纠纷的一大特点就是当事人“心结”较重,相当部分的家事案件标的很小,但解决问题不易,症结往往存在于长期的家庭生活中。有鉴于此,法官将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山花”们的经验优势相结合,在调解中认真分析梳理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从根源上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家庭成员之间伦理价值的修复,变“清官难断家务事”为“清官巧断家务事”。

    近一年来的的实践表明,“山花帮帮团”较为准确地契合了目前家事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难点和痛点,对于家事矛盾的化解可说是有的放矢。以临安法院为例,民一庭受理的多起涉及矛盾较深的离婚、抚养、探望权等纠纷通过“山花”们的调解,获得了解决,此类案件所占数量未必最多,但其为基层法院节省的时间和精力却占比甚大,同时也缓解了法官们的上诉、信访等压力。从社会效果来看,家事纠纷通过妇联、镇街等组织获得化解,对当事人来说,是比法院裁判更易于接受的结果。概而言之,“山花帮帮团”的运作,实现了家事纠纷中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借助“枫桥经验”助力家事纠纷化解的路径与思考

    “家事纠纷的化解,其中主要方面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伦理关系的修复和愈合。” 从这个意义上说,家事案件的审理难度甚至高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家事案件审理中,仅仅依靠评法析理的裁判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法官,必须开拓视野,创新方法,从群众中吸收智慧,这恰恰是“枫桥经验”得以闪光的核心所在,由此,可以说,家事案件审理向“枫桥经验”学习借鉴,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必经之路,必取之方。

    1、家事纠纷化解运用“枫桥经验”的路径

    首先,运用“枫桥经验”解决家事纠纷,首先应当找准平台定位。法院应当对自身受理的家事案件进行梳理,对其中涉及矛盾深、化解难度大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再以此为基点,找准法院与调解组织进行对接的着力点。一般来说,家事纠纷涉及较多的为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人身关系较密切案件,镇街部门、综治机关、妇联志愿者等在平时即已将此类纠纷的调解处理纳入其工作范围,法院一般可以选择这些部门作为联合调解的对接机构。在此方面,临安法院有很好的探索,2010年11月,临安综治委与临安法院联合启动“法官进综治中心”工作。“综治法官”每周利用固定时间前往镇综治中心进行巡回审判调解、综治联系、排查消除涉诉信访隐患等工作,并逐步形成了法官分片联系各镇的工作模式,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了法官“周四有约”工作室制度。2017年,又探索性的创设“山花帮帮团”模式,依托区妇联的志愿服务团队,特聘社会优秀调解员,协助法院化解家事纠纷。今后,要更好的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辖区矛盾的多元化解决提供思路与方向。

    其次在外力支持方面,应当说明引入社会优秀资源参与调解对于辖区内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争取党政机关的支持,并有效整合外部资源,凝聚社会共同化解纠纷的合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大力宣传“周四有约”、“山花帮帮团”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更多的社会优秀资源加入到化解社会矛盾的队伍中来。

    其次,运用“枫桥经验”解决家事纠纷,应当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调解的品牌化。法院应当制定专门的工作办法,对于社会资源对接的形式、工作内容等进行规定,以制度的刚性作用保证优秀工作方法的传承。对积极参与社会化调解的法官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奖励,成绩突出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工作室,作为进一步形成模式的品牌。在工作方法上,要注重将法院传统的纠纷化解手段与其他组织的优势相结合,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收获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应当注意工作的品牌化效应,在形成固定的工作模式后,注重宣传和舆论引导,使普通群众在遇到家事纠纷或成讼后主动要求法院调解。

    第三,运用“枫桥经验”解决家事纠纷,应当着眼长远,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成长。在法院与社会组织共同化解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社会调解员的培训,带动他们调解水平的提升,帮助培育社会自治机制和纠纷自理能力,反过来加强社会组织在其自身工作中化解纠纷的能力,从而将大量家事矛盾化解在成讼之前。在临安法院“山花帮帮团”的工作开展中,已经进行了多期多形式的专门培训,由资深法官对“山花”们进行法律专业知识、调解技巧的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化解纠纷的能力。可以组织针对人民调解员、行业协会、专业性组织的培训,着重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调解技巧;争取党委、政府对“多元衔接”的支持,设立专项经费,将调解员的业绩与收入挂钩,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2、借助“枫桥经验”助力家事纠纷化解的思考

    “枫桥经验”在我国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毫无疑义。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5周年。我们应当认识到,将诞生于五十多年前的枫桥经验运用到今天法院工作中,既要传承,更重在创新。着力实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如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实现与司法职能的和谐共生,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首先,应当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家事调解之间的关系。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群众产生信任感的基础。法院引入社会资源进行调解,仍应当坚持自愿调解的原则和底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对一时难以调解或明显不存在调解前提的案件,应及时作出裁判,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二,处理好原有制度与创新调解之间的关系。调解对于法院来说,一直都是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发扬“枫桥经验”优势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处理法院调解和创新的工作模式之间的关系,做好旧制度与新方法之间的衔接过渡工作。以 “山花帮帮团”为例,当前,临安法院正在探索将“山花”们与该院传统的法官进综治中心相结合,扩大“山花”们的效应范围,从法庭走向基层,在诉前阶段即发挥社会资源调解的作用,尽量减少家事纠纷成讼的可能。

    第三,处理好社会力量解决纠纷与坚持公平正义底线之间的关系。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基层法院要注意自身特点,妥善履行职能。要正确认识司法机关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将工作重点放在把好司法最后一道关口,对社会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对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地司法审查,慎重使用司法权力,做好矛盾化解的“守门员”,而不是亲自上阵的“运动员”,要以公平正义作为处理纠纷的最后底线,不允许突破司法制度。

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主办: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Copy ©right 2011-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临安新闻网 浙ICP备05078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