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 20:04:47 星期六 |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唯心存民生,行公平与公正之责,方不负法者所托。王浩同志,1985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毕业,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参加工作,2015年起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任审判员,现任员额法官,主要负责民商事案件审判及破产案件审理工作。2016年被评为2016年度“十佳办案能手”以及“临安市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先进个人”,2017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该同志2015年结案311件、2016年件317件,每年结案在300件以上。2017年全年收案427件,结案401件,结案率94%,结案量同比增长126%,日均结案2件。另,除普通案件外,在审企业破产清算案件4件,系临安法院同期承办破产案件数量最多、涉及债权人人数最多、债权金额最高、资产体量最大。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在政治上讲大局、讲服从,王浩同志通过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党的领导重要性,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同时,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是孤立的,工作重心应与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王浩同志受理了辖区内“汇锦系”企业重大破产清算案件。由于汇锦系企业的资产体量大、利害关系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人结构中老年人居多,如处理不当即易造成重大维稳问题。现根据管理人统计,共申报债权409户,金额共计4.6亿,资产缺口2亿以上,近200多户普通债权人可能面临零受偿的巨大风险,为此多次聚众组织到区政府、区法院上访。此外,尚有260多户买房业主因企业欠税、土地抵押问题,导致付清房款后至今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落户、子女入学等事宜,反响剧烈,也曾多次到区建设局、区法院、区政府上访。近三年来,王浩同志严格按照院党组、合议庭的决定,积极向广大债权人、买房业主宣传释明法律,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不下百余次,耐心、细致回答法律问题,引导群众走合法、合理途径救济,并多次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及司法建议。在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桥梁,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至今未发生一起恶性的群体性事件,并多次受到有关区领导的肯定。 二、公正执法,审慎细致办“铁”案 群众事无小事。不论案件标的大小、当事人身份高低,王浩同志均秉持一颗平常心对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司法民工”的信念,为每一位案件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司法服务。对于每个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保障高质高效服务,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只要是合议庭的案件,就争取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仔细听取每一位陪审员的意见,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个案件办成铁案。 三、不追求案件“一锤子定音”,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二庭审理的案件主要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有关纠纷及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民事纠纷不追求案件“一锤子定音”,注重调解处理、程序正义和判后释疑。如丁某某诉胡某等人合同纠纷案件,胡某等人向丁某某租赁房产经营酒店4年,拖欠丁某某租金50多万和借款100多万。丁某某起诉至法院后,由于受案外人的不良误导,对个别院领导心存误解和偏见,甚至当庭质疑法院审理的公平和公正。王浩同志作为案件承办人,在了解到丁某某的情况后,首先向其详细介绍了法院办理案件的流程,明确告知每一个步骤中的权利义务,使案件审理全程阳光化,判决后为其耐心解释判决内容。最后,经过审理,丁某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但其仍然表示满意法院的判决,并对此前的误解表示道歉。 四、清正廉洁,谨言慎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对法院人最基本的要求。作为一名党员,在工作中务实清廉,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坚持,做到慎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最高院出台的各项“禁令”以及院、庭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管线、人情案、金钱案。从未因为廉洁问题、作风纪律问题受到当事人的投诉、信访、上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 王浩同志认真用自己的言行自觉践行“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不忘初心,甘于奉献,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底线,在默默无闻的审判工作中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优秀的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