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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临安:“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 20:10:26 星期六

    “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帮我拿到钱?”

    “财产线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我不管,反正已经向法院申请了,你们就要负责到底。”

    “法官,你们不是说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我的案子为什么还没执行到位?”

    很多当事人有这样的错觉,只要官司打赢了,按程序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款。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运用所有手段都无法执行到位,这样的案子不属于“执行难”,而应当称之为“执行不能”。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混淆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个概念。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难”主要集中于此。“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实际上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还有一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案例一:因被执行人身陷囹圄,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俞某因造成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凌某各项损失870000元。尽管陈某、凌某赢了官司,但被告人俞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赔偿的义务。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对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调查后,未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实地到俞某的住所地走访时发现俞某一家四口住在九十年代建造的两间两层平房里,房屋的外墙还是没有粉刷的红砖,家里一件像样的电器也没有。俞某尚在监狱服刑,俞某妻子一个人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和抚养两个孩子,按现有的财产状况,履行赔偿义务几乎没有可能。最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何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重新启动。

    案例二: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债务人胡某,他名下有两套商品房和一辆汽车,但与此同时,他名下也有800多万元的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调查,胡某的两套房子已全部抵押给银行了,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尽管普通债权人握有借条,但由于他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并不是被法院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只要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在线上发出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只要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就会主动恢复执行。

    此外,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对“执行不能”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获得法院一定的司法救助等。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的是“执行难”问题,并不包括“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本质上是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对此法官提醒,借出钱财时,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是否在自己承受的范围内,如果不是自己能承受的风险,那就要理性拒绝。另外,当借款人提出用其房产或车子抵押时,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口头说的抵押都是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这些房产或车子已被第三方抵押,即使拿到借款人的房产证原件或车子,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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