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 20:11:34 星期六 |
盛某某、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盛某某、徐某明知是司法机关查封的房产,仍将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移并用于理财、归还个人债务、个人投资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盛某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徐某因未履行信用卡还款责任以及金融借款的连带保证义务而与某银行之间发生金融借贷纠纷,被告人盛某某、徐某等人及单位被诉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徐某所有的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年路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后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2017年初,该处被查封的房产获拆迁。被告人盛某某、徐某在明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经商议于2017年4月,将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共计1529010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移并用于理财、归还个人债务等,被告人徐某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投资。 被告人盛某某、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已归还部分贷款,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盛某某、徐某在明知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移并用于理财、归还个人债务、个人投资等,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惩戒和警示,被执行人不可心存侥幸,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