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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 20:12:07 星期六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叶某某从承揽工程中分多次领取工程款、质保金,同期在银行有较大金额资金进出,被告人有执行能力,却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情况,而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归还某银行临安支行借款本息3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后,被告人从承揽的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告岭村、交口村、月亮桥村和於潜镇光明村工程中,分多次领取工程款、质保金等共计59万余元,另被告人同期在银行有较大金额资金进出。被告人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情况,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开支。

    被告人叶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仍将大额收入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其他开支,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惩戒和警示,被执行人不可心存侥幸,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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