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欢迎访问临安人民法院网站: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张志锦、汤兰梅诉张向东、林敏林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对家事纠纷调解的难点分析(以共有住房分割为例)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 20:27:09 星期六

    张志锦、汤兰梅诉张向东、林敏林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矛盾突出、案情复杂的典型家事纠纷案例,通过审判调解、执行中调解,最终得以化解纠纷,实属不易。在本案中,承办法官运用多种方式,审执联动,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求解决家事纠纷最好的方式,将矛盾处理到最小化,对家事纠纷的审判和调解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家事纠纷、赡养、共有、房屋

    裁判要旨

    1、一件细小的事往往成为家事纠纷的导火索,引发难以调和的矛盾纠纷,对家事纠纷,应当理清矛盾,因势利导,开展调解工作,以清理疏导积怨为主;2、对于实在无法调解和好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严正释明:虽是家事纠纷,有些方面法律并未强制干预 ,但是若家事纠纷中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行为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切不可随意处置,避免家事纠纷引发或转化为其他关联纠纷。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7156号(2018年1月2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张志锦、汤兰梅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向东系两原告儿子,林敏林系两原告儿媳。2017年1月16日两原告将原有旧房拆除,重新建造了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的125平米的新楼房,原告起诉称:在新房建造过程中,两原告声称拿出11万元用于建房,并参与建房的劳动。2017年7月初,新房建成,但两被告拒绝两原告入住新房,导致原告夫妻无房居住,侵犯了其对房屋的共有权和居住权,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两原告对案涉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并享有居住权。

    被告辩称:不存在不让两个老人居住的情况,案涉房屋是一家人共同建造的,两原告肯定是有份额的。该房屋建成,是为了经营农家乐所用,但给两原告的房间已经预留好,两被告也是住一个房间,其他用于农家乐经营住宿,当时建房花费了100余万元,欠了很多外债,希望一家人共同理解,以农家乐生意经营为主,暂时居住为两个房间,其余空起来做生意。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时人及其亲友已经多次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矛盾巨大。

    【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志锦、汤兰梅与被告张向东、林敏林对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4组张家1号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的房屋享有共同共有;二、因上述房屋现开办有农家乐,被告张向东、林敏林保证原告张志锦、汤兰梅对位于一楼右边客厅后的一间房屋享有永久使用权。上述房屋其他房间除有客人外,原告张志锦、汤兰梅可任意使用;三、被告张向东、林敏林保证原告张志锦、汤兰梅有烧饭、吃饭的地方;四、原告张志锦、汤兰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调解结案后不久,原告前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后得知,调解结束后回到家,两原告要求立即搬进新房,但被告认为新房未装修完毕,且按照农村风俗,应当举行上梁仪式后再入住,双方因言语不和,又产生第二波矛盾,甚至大打出手,于是,审理承办法官、执行承办法官、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再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 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两被告将新房钥匙备份好给原告,原告也同意在农家乐装修期间暂时不入住新房,纠纷终获平息。

    【裁判理由】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原告父母、被告儿子儿媳共同出资出力建造,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家庭共有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和调解难点在于:

    1、案涉房屋如何分割共有权?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解决双方纠纷最好的途径并非划定具体界限用来区分原被告双方的房屋所有范围。通过原被告的陈述,案涉纠纷源于家庭矛盾,因父母与儿子儿媳常年不和,时有争吵,导致原告起诉至法庭要求分割房屋,在一般较为和睦的家庭是不会发生类似纠纷的。因此,承办法官从以下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一)确认新房是原被告共同努力建造并享有共同共有权,是一家人的心血,原被告双方都是为了家庭生活更加美好而在出力;(二)既然是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硬性分割房屋不仅会导致当初建造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在屋内共同居住的原被告势必会经常发生口角,矛盾将长期无法化解。承办法官由此展开背靠背调解,首先向两被告进行劝导:两原告年事已高,且无其他子女,即使未出资建房,被告也应当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给其安排必要的住所和提供相应的生活所需条件,何况两原告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实属不易。随后,承办法官又向原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为父母,既然出钱出力建造房屋,肯定是为了家庭,更是为了子女今后有更好的生活,现如今之所以两被告未给安排住所,确实是因为用于经营农家乐的装修未完工,且两被告自身也是居住其中一间房间,把剩余房间全部用于家庭经营生意,并不是自己图享乐安逸而不善待父母,房屋建成,两被告也欠下许多外债,希望父母能够多体谅子女,能够暂时艰苦一段时间,来尽快改善家庭生活面貌。(三)对于本案中父母言辞过激,且伴有出手打人的情况,承办法官严正释明:既然是原被告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今后无论什么意见想法,都应当遵循共同讨论决定的原则,各人都有房屋相应的份额及权利,若采取过激的不恰当做法,肯定会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家庭家事矛盾易发、频发且易复发的特点。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其矛盾的成因复杂,形式多样。绝大多数家事矛盾通过赡养、抚养、扶养、离婚等纠纷暴露出来,但并不单单涉及纠纷本身,例如离婚案件,诸多离婚原告是因为家庭琐事、经济收支、赡养抚养问题而前来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若单独以离婚案件为视角考虑裁判或者调解案件,势必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又例如赡养纠纷中,往往很多子女不愿意支付父母赡养费是因为在平日生活上,与父母产生纠纷,或者对父母的财产分配有意见等,都会导致到子女不愿意赡养父母的情况发生。这些原因发生的时间较久,影响较深,且家事纠纷受到当地的风俗人情因素影响较大,牵涉亲友人数较多,如不及时有效疏导矛盾,将会导致纠纷扩大。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在调解家事纠纷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了解矛盾的成因。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及亲友的询问了解得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张向东的婚姻问题上产生过多次矛盾,被告张向东系再婚,其认为两原告在他之前的婚姻中干涉较多,且态度蛮横,导致第一次婚姻失败,由此双方心中有了很大的积怨。(二)附带矛盾的解决。本案中,案涉共有房屋的的分割问题是本案核心问题,除此以外,其实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中还存在其他矛盾纠纷: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的互相埋怨;分灶分家引起的互相斤斤计较。如不处理得当,随时会导致该案矛盾的复发,也容易导致今后其他纠纷,如赡养纠纷的爆发。承办法官通过该共有房屋问题的处理,给双方当事人“附加”上了“契约条件”:父母在子女为家庭经营过程中各方面给予相应的理解与支持,子女在父母年迈时才能尽心尽力地提供悉心照料与赡养,懂得换位思考,在本案纠纷化解后仍旧在生活中互不相让,处处争锋,甚至采取谩骂等方式进行攻击,只会导致矛盾的无限频发,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发展。

    3、避免家事纠纷引发或转化为其他关联纠纷。家事纠纷,因其涉及人身权益,且涉案当事人情绪往往十分激动,在大多数家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或多或少已经展现出爆发其他纠纷的端倪。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因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情绪激愤导致打架及其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家事纠纷难以化解涉及家族成员关系破裂导致合伙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事纠纷的出现;因家事纠纷导致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矛盾纠纷诉前调解阶段或是法院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对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快速有效应对家事纠纷,首要的任务就是尽量避免矛盾的升级及避免家事纠纷引发或转化为其他上述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理案件前后已经发生过多次冲突,涉及双方亲属好友,甚至在法庭上也大打出手,两原告扬言要与被告断绝关系,并返还建房所用资金,赔偿损失。被告也情绪激动,表示今后与两原告老死不相往来。通过本案的调解处理,至少避免了该案一案转化为数案的不良后果。

    4、本案在家事纠纷调解中的借鉴意义。总结以往的家事审判及调解经验,立足本案的探索实践,笔者认为家事纠纷的几个关键点在于:(一)发挥多方调解功能,遵循家事纠纷的“私秘性”,中国有句老话“家丑不可外扬”,虽然现在社会已经进步,但在众多人民群众心中,依然存在这种思维,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风俗人情有时候会成为家庭矛盾的一剂良药,因此,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家事隐私的基础上,把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有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法院内部聘请的优秀调解员、调解组织(例如我院成立的“山花帮帮团”,专门开展家事纠纷调解工作)请进家事纠纷调解中来,一来可以在家事矛盾进入诉讼阶段时设置一个缓冲区,避免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诉讼、对簿公堂,减轻心理负担;二来可以充分发挥乡里乡情、村风民俗在家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家事纠纷中涉及到的领域,很多是属于法律不能调整的范围,因此,很有必要运用“老娘舅”模式进行矛盾的疏解,与法官调解双管齐下,形成互补。(二)注重家事纠纷矛盾化解的及时性。法院收案后的半个月(根据不同法院不同案量、处理案件的反应时间确定)为家事纠纷矛盾化解的黄金时期。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就是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此时,当事人内心已经认为找到了一条矛盾的疏通化解之路,因此,若案件长时间搁置,势必会使当事人心理期望值下降,负面情绪积累,也不利于法院树立权威,在之后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也会迟滞进展。在矛盾发生后的第一处理时间,召集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开展调解会起到较为权威的效应,也有利于当事人增加对法院的信任。(三)善解家事纠纷的复杂性。家事纠纷基本是多重矛盾、多种方面、多人参与,因此,追其源、溯其根,找到矛盾的焦点,直面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家事纠纷案件的必要手段,若只做表面矛盾调解工作,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难以根治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要了解家事纠纷矛盾的成因及形成过程,不等于让双方当事人各自为营,互相指责、翻旧账,宜采取“背靠背”调解或者向亲戚朋友及知情的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法院作为处理争端的中立方,不仅要会裁判、会调节,也要“会倾听”,群众诉求,先诉后求,善于倾听,矛盾的处理将会事半功倍。家事纠纷中,倾诉尤为多而繁琐,切不可过多过快地打断当事人双方的诉说,应认真听完对于案情的陈述,以及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时给以理性制止,情绪低落时给以适当安慰,往往十分有助于当事人情绪的疏导,而家事纠纷中,这至为重要。法官在家事纠纷的调解中,若一开始就站在高高的道德审判台上,把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是极不利于案件的化解的,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当事人对法院丧失信心。法官要做的是循序渐进,首先是倾听者、调解者,然后才是裁判者。

    (作者:潘云斌 单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13250813690)

 

 

    附: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浙0185民初7156号

    原告张志锦,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4组张家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5604093718。

    原告汤兰梅,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4组张家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5810153726。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帅学武,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向东,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4组张家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109243719。

    被告林敏林,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4组张家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107033822。

    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锦、汤兰梅诉被告张向东、林敏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琼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志锦、汤兰梅与被告张向东、林敏林对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4组张家1号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的房屋享有共同共有。

    二、因上述房屋现开办有农家乐,被告张向东、林敏林保证原告张志锦、汤兰梅对位于一楼右边客厅后的一间房屋享有永久使用权。上述房屋其他房间除有客人外,原告张志锦、汤兰梅可任意使用。

    三、被告张向东、林敏林保证原告张志锦、汤兰梅有烧饭、吃饭的地方。

    四、原告张志锦、汤兰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张志锦、汤兰梅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琼 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洁

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主办: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Copy ©right 2011-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临安新闻网 浙ICP备05078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