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从执行困境到全额清偿债务 执行转破产是解决执行难的一柄利器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 20:34:53 星期六 |
关键词 执转破 破产 重整 和解 裁判要旨 1. 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有利于发挥执行案件中各主体的能动性,增加案件处理灵活性。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引入亦更有利于资产处置与管理。 2. 破产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处置难度、重整风险,综合判定案件重整可行性。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重整无法继续开展,应当考虑和解的可行性。 3. 破产和解过程中,需要注重风险管控措施,包括投资人的风险把控与案件程序转变中的风险控制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案件索引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破1号(2018年2月22日) 基本案情 申请人: 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所地为临安市锦北街道潘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70835821X。 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新广发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018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10月27日,我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核查,本案共有92户债权人申报债权,予以认定的83户,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726906253.40元。 2017年11月2日,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股东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传坚在新广发公司的全部股权采取冻结措施,致使两股东的股权转让受限。此外,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的申请,对股东汪传坚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在查封措施未解除的情况下,本案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重整已无可能。如果本案转为清算程序,则因资产拍卖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且相关税费较高,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017年12月15日,新广发公司向我院递交了和解申请。新广发公司希望走破产和解程序,并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滨江公司提供资金偿还债务,新广发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滨江公司。 2017年12月25日,我院主持召开了对本案重整转和解的听证会。新广发公司在听证会上阐明其和解意愿、方案,管理人针对和解方案提出要求、释明风险。听证会邀请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及报名参加重整的投资人旁听。 2018年1月19日,我院裁定本案进入和解程序。 2018年2月9日,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广发公司及滨江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2月22日,我院裁定批准和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草案,本案和解执行期限为自协议草案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的三个月,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截止目前,除4户债权人因尚对债权有异议或主动要求暂缓支付之外,一致行动人已付清全部和解执行款。已完成偿还债权金额为716961114.08元,待偿还金额为9945139.32元。待偿还金额将在债权确认后及时支付。 至此,新广发公司破产和解案件已基本完结。本案从指定管理人至结案不到10个月时间,在此期间,通过分析破产企业特点,结合案情实际,我院及管理人及时调整思路,由重整程序转变为和解程序,到达了较为理想的效果。本案债权清偿率达到100%,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引进投资人,使破产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得以重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浙0185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认可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债务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案中表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共计77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98.72%;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28673912.80元,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99.02%。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程序合法,表决有效,其通过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认可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案例注解 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从最初的执行困境,到最后达成破产和解,债权清偿率达到100%,案件圆满结案,原因在于本案合议庭秉持的始终贯彻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宗旨,与不放弃为企业找寻再建重生的可能的理念。通过分析债务人企业状况,及时调整办案思路,从执行案件转为破产重整案件,再从破产重整转为破产和解,最终实现了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也为破产企业找到了出路。 一、执破衔接程序的成功尝试 本案为经执行申请人申请转为破产程序的案例,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在法院已有较多执行案件。执行庭在执行中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执行款,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若简单的对债务人资产通过执行程序予以分配,可能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最终法院受理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以期全面清查债权债务,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除已进入执行案件的债权外,尚有债务人对外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诉讼未决的债权以及账面应付款等未经诉讼、执行程序的债权,因此,本案执行转破产,通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查清债务人债务,保障债权人权益意义重大。且通过破产程序,使执行案件申请人债权得以清偿,执行案件得以终结,有效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成功经验值得推广。 二、及时转变程序,避免因重整障碍导致案件拖延 本案受理时为重整案件,管理人接管后,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以股权转让方式招募战略投资人。 公告发布后,管理人经查询发现,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股东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传坚在新广发公司的全部股权采取冻结措施,致使两股东的股权转让受限。此外,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的申请,对股东汪传坚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除此之外,法院经管理人汇报了解到,新广发公司股东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传坚除江西债务外,尚有辽宁通化地区的对外担保,其股权随时可能被再次查封。即使江西的查封得以解除,则在股权转让前,投资人仍然有因查封无法受让股权的风险。因此,本案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重整风险较大,操作性不强。 2017年12月15日,新广发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和解申请。新广发公司希望走破产和解程序,并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滨江公司提供资金偿还债务,新广发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滨江公司。 在重整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本案转为清算程序,则因资产拍卖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且相关税费较高,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因此,经慎重考虑,合议庭主持召开了对本案重整转和解的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已报名参与重整的投资人、管理人、债务人、职工代表等各方参加。新广发公司在听证会上阐明其和解意愿、方案,管理人针对和解方案提出要求、释明风险。经过听证,在新广发公司与滨江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同意本案债权100%清偿及其他各项承诺的基础上,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裁定本案进入和解程序。 本案程序的及时转变,一是加快了本案的办案进程,避免因重整程序遇到障碍而使案件延期;二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债权百分百清偿。本案和解协议不仅要求一致行动人百分百清偿债务,且要求执行期为三个月,在时间和金额上全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三是缓解债务人的抵触情绪,配合本案顺利进行。 三、注重风险把控,助推本案顺利发展 本案的推进过程中,法院对案件风险的把控是推进案件审理的关键,这其中包括投资人的风险把控与案件程序转变中的风险控制等。 在本案重整程序阶段,因投资人招募公告发布后,新广发股东股权被查封,法院要求管理人及时向已报名参与重整并符合重整要求的投资人发出通知,告知已知的查封情况及有继续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可能,提醒投资人知悉风险并判断是否继续参与重整程序。部分投资人在了解风险后,主动放弃继续参与投资。在和解程序阶段,部分投资人对和解程序提出异议,法院通过召开投资人会议及听证程序,从程序上给投资人异议机会并做好相关的释疑工作,通过公开的方式将本案的办案过程释明,解除投资人疑虑。 在本案转为和解程序的过程中,最大风险在于如果和解失败,则本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结案时间及最终的分配率上,均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因此,法院对程序的转变考虑更为慎重。在收到和解协议草案后,法院为把控风险结合本案实际对本案和解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债权清偿率需为百分之百,包括已申报并认定的债权及其他或有债权;二是和解投资人承诺知悉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查封、税费、规划批复等)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三是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间需在三个月内;四是和解投资人即滨江公司需缴纳不少于1.5亿元的保证金,如和解协议无法执行的,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并且滨江公司不得就保证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告知投资人各项已知风险并就各项和解要求与投资人进行谈判,如投资人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愿意继续投资的,则法院才考虑进入和解程序。本案和解协议的谈判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和解程序有滨江公司的1.5亿元保证金及书面承诺的保障,执行效果较为理想。 四、与管理人充分沟通,及时了解案件情况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定位及处理非常重要,我们认为,管理人应当在案件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各项管理人职责,承担“执行者”的角色,而法院应当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责,监督及指导管理人工作,承担“监督者”的角色。为此,在本案中,法院要求管理人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包括每月向法院汇报当月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定时向法院提交工作报告、召开工作例会以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等。本案中,与管理人的充分沟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与管理人沟通,使法院及时了解案情,就重大问题督促管理人进行工作计划并汇报工作进展。本案从立案到选定管理人有五个月时间,因此,法院对管理人的办案时间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管理人对整个案件做尽职调查分析后,就工作时间及进展作出安排,确保案件按时推进。在每个阶段,管理人向法院做工作汇报,便于法院及时了解案情进展。 二是在案件办理的结点上,通过与管理人的沟通,法院得以正确判断案情,及时准确的作出决策或裁定。重整程序转为和解程序是本案的重要结点,在此过程中,法院与管理人做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对各种可能进行假设并提出假设方案的风险,管理人向法院书面提交了对和解协议的意见,对法院作出决策提供了参考。 三是在政院联动相关问题上,通过与管理人的充分沟通,了解管理人在与相关部门沟通中遇到的障碍或问题,有的放矢的了解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本案从指定管理人至结案不到10个月时间,在此期间,通过分析破产企业特点,结合案情实际,合议庭及管理人及时调整思路,由重整程序转变为和解程序,到达了较为理想的效果。本案债权清偿率达到100%,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引进投资人,使破产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得以重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的办理也为辖区内今后执转破案件、房地产案件等破产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拓宽破产案件办案思路,以争取得更好成绩。 合议庭成员 沈徐萌 王笑庆 谢忠强 编写人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王笑庆 0571-61072755 附:裁判文书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85破1号之二 申请人: 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3日,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法院裁定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程序合法,表决有效,其通过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沈 徐 萌 审 判 员 王 笑 庆 审 判 员 谢 忠 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