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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油漆、堵锁芯、拉横幅、贴借条……这个涉恶贷款集团被宣判了!

作者:临法 王艳颖  杭+新闻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03日 15:01:56 星期三

6月13日,杭州市临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盛某某、顾某某等8人涉诈骗、寻衅滋事罪案件,认定其中的盛某某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11年3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处筹钱,小丽钻进了他们的贷款套路

因资金紧张,又四处筹不到钱。2016年4月26日,小丽(化名)找到盛某某并向其借7万元,按照盛某某的要求,小丽在一张空白借条上签了字。

这次借款的利息是每1万元每天收100元,小丽借款7万,相当于每10天就要支付利息7000元。扣除砍头利息后,最终小丽实际拿到手6.3万元。

一开始一天700的利息,小丽还能承受,但到了2016年6月底时,小丽已经无力支付利息了,迫不得已,她再次动了向盛某某借款的年头。

再次借款,小丽以城区的商铺作抵押

“你利息都还不上了,万一我再借你还不上怎么办,你总得有个抵押物吧。”盛某某问再次来借款的小丽。

“我城里还有套商铺,我可以把它抵给你。”小丽说道。随后,盛某某便将小丽带到了一家二手房交易店,拿了一份转让合同让小丽签字,转让合同上只写了转让金额为15万元,而合同的其它地方都是空着的,无力支付利息的小丽只得硬着头皮签下了字。

“商铺抵押可以借7.5万元钱,要不你再签一张借条吧?”盛某某又让小丽签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最终,扣除利息和所谓的家访费后,小丽到手的其实只有5.45万元。

据小丽陈述,这次借款和之前借款相加起来之后,她每10天需要支付的利息猛增到1.45万元,“当时根本是没有办法支付的,几乎每天都在还钱。”

被逼无奈,小丽又找舅舅担保

不久后,盛某某见小丽“财力有限”还款无力,便找到小丽要“算总账”。

“小丽,你欠的钱一直还不上,我也很为难,我的钱也是找别人借来的,人家要求你再签一张20万的借条,再找个人担保。”2016年9月7日,盛某某找到小丽,要求把本息合并再签一张新借条。

“你要是按时还钱的话,不用还20万,具体还多少还可以商量。再说了,你也不希望我们找到你家里催债吧,不想我们去找你的家人吧?” 

此时的小丽已经陷入恐慌,因为害怕被父母知道,小丽找到了舅舅大斌(化名),谎称自己是替妈妈还贷款,让舅舅帮忙担保。舅舅大斌做了担保后,小丽又过上了不停还利息的日子。期间,盛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等人还轮番上门催债,在小丽家楼下拉起了“大斌、小丽欠债还钱”的横幅。

直到案发时,实际借款11.75万元的小丽已经陆续还款42万余元,但还欠盛某某等人20万元……

喷油漆、堵锁芯、贴借条,为了催债,他们无所不用其极

无独有偶,2017年5月,大正(化名)经朋友介绍也找盛某某借钱。盛某某了解到大正有正式单位,收入稳定,名下还有一套房子,于是就借款给大正15万元,但让大正签了20万和30万的借条各一张,还逼着他签了房子的租赁协议。在扣除保证金、利息、家访费、平台管理费等费用后,大正其实只拿到9万元借款。很快,大正也还不出钱了。于是,盛某某找来顾某某帮忙催债,骗大正说顾某某帮他支付了利息2.25万元,让大正又写了一张借顾某某2.5万元的虚假借条。

6月,看大正实在是掏不出钱了,盛某某、顾某某和朱某某来到大正的小区里找大正,朱某某扮演“杭州老板”前来催债;没几天,一伙人又到大正的单位里闹事;紧接着,又在大正家门上用油漆喷上“大正,还钱”、几次把大正家门锁芯堵上、在楼梯上贴借条的复印件……备受折磨的大正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令人没想到的是,在大正归还了1万元后,盛某某竟拿着30万元的虚高借条,顾某拿着2.5万元的虚假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大正归还共计32.5万元本金及6000元利息。而受害人大正为了让他们撤诉,不得已再次支付给盛某某5000元。 

法网恢恢,“套路贷”团伙被抓现行

经被害人报案,2018年4月,盛某某一伙人被警方抓获。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盛某某一伙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并通过签订虚高收条或制造虚假到账流水等方式,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的假象。在明知被害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继续借款恶意垒高债务,或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采用喷油漆、堵锁芯等手段滋扰,以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归还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钱款。至案发,盛某某犯罪集团作案共计4起,诈骗既遂共计35.07万元,诈骗未遂共计91.60万元。除此之外,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苗某、童某结伙或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江某等人,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2起。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8万元;骗取被害人许某1.1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盛某某等8人诈骗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盛某某、顾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盛某某等4人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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