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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展望: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局限和问题研究

作者:倪奇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0日 10:43:33 星期二

论文提要:

智慧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产物,顺应了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浪潮,也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支撑。智慧法院在全国各地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也促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它的透明、便捷、高效,也要看到它存在的客观局限和可能带来的问题。在面对多种多样的问题时,我们要冷静对待,保持清醒认识,及早地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主要就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局限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即智慧法院建设的含义和概述、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局限、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性、智慧法院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智慧法院在基层的完善研究。(全文共6441 字)

主要创新观点: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范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向着便捷化、高效化、科学化的方向展开。但眼下,智慧法院的建设尚存在诸多局限,甚至在建设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文章从发展的眼光,提出了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各地经济差异、建设标准、人员配置等局限,认为应当从顶层设计的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文章也指出,现行的智慧法院建设可能会遭致信息泄露、司法终局性影响等问题。笔者在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

一、智慧法院的含义与现状

(一)智慧法院的含义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人民司法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大力推动下,一种新的司法运行形态逐渐呈现——智慧法院。何谓“智慧法院”,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题为《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专题发言,给“智慧法院”下了明确的定义,“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1)

(二)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

1.智慧法院目前发展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第一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2016年2月22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里提出要在2017年底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的深化完善;2016年11月,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作主题发言,发布《乌镇共识》;2017年6月,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题为《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的专题发言,进一步明确了智慧法院的概念。时至今日,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辅助法官办案的“法信”平台等智能化应用已全面落地生根,以“四大公开平台(2)”为依托,智慧法院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各类信息化系统已经成为全方位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动力。

2.浙江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浙江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悉心指导和战略部署下,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推进智慧法院本土化建设中层层深入,抓住浙江在“互联网+”浪潮中的技术优势,取得了明显成果。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2018年“浙江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领先全国上线,当事人足不出户,通过指尖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审判、执行立案。同时,该小程序也与浙江智慧法院APP、诉讼服务网、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线ODR平台)等各种审判执行软件无缝对接,实现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贯通。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也是全国首个纠纷化解网络一体化平台,更是2018年度浙江省总结推广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六大工程之一“互联网+社会治理”重点项目(3)。此外,浙江法院已领先全国实现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实现了“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发挥整合升级的科技优势,拓宽了司法便民的广度;发挥了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挖掘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审判的融合深度。以此,形成了审判执行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的良性互动,加快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图1为“浙江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       

图2为“浙江智慧法院”APP

二、当前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局限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针对“智慧法院”的统一技术标准,受制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重视程度,各个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差异极大,进而导致无法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平台。尽管“智慧法院”标榜着互联互通、便捷高效,很多时候仍存在局限。

(一)信息化建设硬件配置不均衡

受到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的差异影响,在全国范围内,各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水平相差极大。部分基层法院的资金短缺,成为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阿喀琉斯之踵”,严重影响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整体水平。在东部发达省(市、区)法院打破传统的互联互通方式,开始转向大数据、云计算,构建网络云平台之时,部分西部欠发达省(市、区)法院仍还在将推动法院专网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云平台的构建,使得某些信息化建设相对先进的法院得以减轻日益增长的机房扩容、服务器更新等压力,但也进一步拉大东西部间的智慧法院建设差距。

(二)信息化系统软件标准不统一

目前,各法院根据司法工作的需求,已在不同工作条块研发出法院办案系统,但因为信息系统间的标准不统一,导致跨区域的法院之间的数据融合共享度差,形成了信息孤岛,影响了大数据分析成效。比如在跨省管辖案件过程中,因不同省份试用不同的案件审判系统,两套系统之间并没有互联互通,双方只能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沟通。而在实务中,还存在着档案管理系统、费款管理系统、司法拍卖系统等间存在单方面连通或者不连通的情况,影响了数据的管理使用。

(三)信息化管理运营力量不理想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法院急需既拥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又懂得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法院对人才的培养主要集中在审判业务部门,很多基层法院往往只有三四名专业从事计算机维护的工作人员。从各法院系统公务员招录来看,几乎没有法院专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化考试,因而也难以为“智慧法院”提供更专业及深层次支持。这种问题在基层法院中显得尤为突出。大部分基层法院的运维技术人员多为聘用制人员,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在紧缺技术人员的节骨眼上,这种流动性造成智慧法院建设在基层很难得到稳定的技术支持。

因此,要切实优化目前以维修除障为目的的应急运维模式,构建提高运行质效,以信息系统动态监控预防和效能评估为手段的可视化维护模式(4)。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智慧法院的建设,正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支撑,借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东风,大大地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高效性和便民性。

(一)提升司法质效

近年来,基层法院收案数量呈现指数式增长,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快速推进建设智慧法院,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时间花费,数据多跑路。人民群众少跑腿,是智慧法院的目的之一。案件数据在网上流转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比如在“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中,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可以进行自主立案服务,纠纷双方也可通过完成诉讼材料的递交、身份验证等立案流程,而相应的审判管理系统则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对案件信息进行分析,有效地省下了机械工作的时间;另一方面,智慧法院建立完善,法院系统内部的数据形成了一张“互联网”,极大地促进了各类司法信息在法院内部的流转。审判执行案件的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储存和利用,真真正实现了数据共享,保障了审判管理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

智慧法院的建设使得审判流程变得更加透明公开,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指尖就可查询、了解涉诉案件信息,甚至可以在“掌上法庭”参与案件流程,有利于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感和信任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另一角度来讲,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情案”、“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关注热烈,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入审判辅助、类案检索等系统,司法工作人员可以获得基于海量的同类数据分析辅助,进而优化司法决策,并通过司法公开加强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降低司法成本

司法成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考察,一是法官在办理案件中产生的支出成本,二是当事人维权所付出的成本(5)。

对于法院来说,法官外出送达、调查取证、执行保全等都需要办案经费,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在智慧法院框架下,各种智能化应用系统平台通过数据分析、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降低法官的办案成本。相对地,对于当事人来说,智慧法院的构建,也使得他们可以享受到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相融合带来的便利。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各类立案平台进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既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使得当事人可以随时关注案件进度,促进了司法监督。

(四)有利于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法院专网全面覆盖,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数字图书馆等平台(6)。全方位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智慧法院基本格局初步形成。“只有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才能让这些改革举措真正落地生根,充分发挥促进司法进步的作用,更为巩固深化法院改革成效提供坚强保障。”司法改革引领着智慧法院的建设方向,与此同时,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支持下,智慧法院将实现全面覆盖、及时互动、公开透明、科学智能的目标,实现了对审判工作流程的监督全覆盖,这也正符合司法改革中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智慧法院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监督保障,使得司法管理更加地科学规范,既提升了司法工作水平,也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

四、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化带来的信息泄露

案件信息数据化,是智慧法院的基础。通过高效便捷的大数据平台,案件变得一目了然。智慧法院建设的目的是全业务网上办理,从立案登记开始,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甚至涉案隐私都需要上传到网络平台,以数据化的形式流转,在这个流转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一个数据管理的问题。

对于法院来说,本职工作就是定分止争,数据处理的问题要交给专业的技术团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2018年1月份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浪潮集团、等17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法律数据服务商、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司法信息化开发企业等签订了一揽子战略合作协议,利用这些合作单位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合力打造智慧法院建设生态体系(7)。在这样的生态体系下,智慧法院通过各平台数据对接,扩大数据的关联性,实现了各类信息从点到线、从线到面的建构。在一个案件里,就有多方掌握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一旦数据关联性加强,信息泄露的渠道也就同步增加,进而提高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在开启司法程序后,便向法官提供了准确、翔实的个人资料,一旦这些资料泄露,当事人就有可能怀疑是法院的系统纰漏造成,降低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

(二)便捷化带来的终局性失衡

众所周知,智慧法院建设提高了诉讼服务水平的同时,相对也就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更方便地进行诉讼。高效,是法院信息化改革后的关键词。一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诉讼成本降低,另一方面,法官的工作成本也节约了许多,种种迹象显示出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似乎变得轻而易举。一般来说,产生纠纷的双方在寻求纠纷解决时,会参考两个指标:一是权威性;二是高效性。司法具有在纠纷解决中的最高权威,这既是司法终局性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司法终局性指的是,矛盾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并且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再次处理。司法终局性的价值在于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当诉讼解决纠纷变得唾手可得时,便会使得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产生两个不利后果:一,法官的工作量陡然增多;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被“冷落”。更有甚者,若作为最后一关的司法程序也无法化解纠纷,可能会引起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产生更大的矛盾。

笔者以为,面对智慧法院的完善,其他纠纷解决手段必须同步跟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全面优化,才能化解纠纷,缓和矛盾,形成司法终局性和高效性的最终平衡。

五、浅探智慧法院在基层的完善

(一)加强软件研发水平

智慧法院在基层的落实离不开顶层设计和整体实施。而以基层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避免形成因信息系统不兼容造成的孤岛,软件的研发就显得尤为重要。软件研发应从两方面来考量。一方面是软件研发标准统一,另一方面是软件研发水平提升(8)。软件研发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是计算机技术的自然延伸,在系统研发中,研发者应坚持以问题、需求为导向,研发符合司法决策的能够同时满足当事人、法官的信息化系统。研发过程中,要根据当事人与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提升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水平。用户体验是信息化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决定因素,提升软件研发水平,研发者在各种系统的研发过程中,必须以基层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多站在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角度研发系统,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流程,使信息化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加强对研发人才的培养和研发力量的配备外,还应当通过各种方式营造使用先进技术的氛围,确保法官能够在工作中主动了解、接受现代化办案方式,能够将先进技术与传统审判执行工作全面结合。

(二)加快思维方式转变

思维观念决定了行为,法院必须要转变思维方式。笔者以为,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管理者的认识决定应用的广度,使用者的认识决定应用的深度。智慧法院建设使得诉讼无纸化变成现实,但最终落到实际操作上的,还是现实的“人”。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不是单纯地将传统的笔墨书写转换成计算机输入,不是单单解决了技术和硬件设施的问题,而是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将先进技术广泛应用到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去。一线法院干警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成员,法官是否具有互联网思维是建设智慧法院的主观条件。青年干警是法院最具朝气的群体,他们本身就是在互联网时代里成长起来的,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应当强化使用信息化应用的意识,培养办案的“互联网氛围”,成为一支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的中流砥柱。

(三)强化运营维护保障

基层法院在信息化运营维护方面相较其他级别法院显得薄弱,而智慧法院建设又对运维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人员的专业程度和技术要求更为严苛。为确保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全面转型升级,基层法院要提高对信息化运营维护管理的重视程度。首先,需要配备专业的运维团队。随着智慧法院建设步伐的加快,基层法院或可适量增加信息运维人员,并加强对一线办案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其次,建立健全各平台系统运维工作机制,制订和完善适应本区域内的平台试用手册、流程和规范;另外,需要增加经费投入,做好运维工作的经费预算,为开展各项业务提供更好的智能化支撑。

六、结语

智慧法院建设既提升了司法效率,丰富了公众接触司法的途径,又促进了司法公开,对法治社会的建成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智慧法院不仅仅是一两个信息化软件那么简单,而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然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差异,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成熟,使得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抵牾。然而,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应用的支撑下,智慧法院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好的诉讼服务,开拓了新时代现代化的诉讼服务体系,为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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