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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视角下相邻关系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以L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作者:杨骏业 吕超献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0日 10:49:50 星期二

论文提要:

相邻关系作为一种保护和限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义务关系,纠纷产生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中的权益冲突。司法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虽然数量少、占比小,但审理难度大、裁判效果不佳,且消耗与数量不相对称的大量司法资源。本文以L法院2013年—2018年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检视和概括多年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办理的问题,在分析其内在成因的基础上,以诉源治理为基本视角审视相邻关系纠纷并提出相应对策路径:一是完善法律规定,二是建立健全非诉纠纷化解机制,包括整合各方资源、培养选任调解人员以及“纠源治理”要求。

主要创新观点:

一、以实证研究方法为起点,探究多年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实际情况为研究讨论的基础。并在概括各项相邻关系纠纷特点问题之后,进行多角度成因分析,揭示一直以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陷入裁判困境的现实原因,为下文建立明确问题导向。

二、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最高法院“下大气力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部署要求,创新地以“诉源治理”为视角讨论和分析相邻关系纠纷的现状,并将诉讼与非诉两种纠纷化解机制有机结合,从法律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两大方面提出有益建议。

三、笔者在论述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时,注意到我国源远流长的邻里关系文化,将传统文化与纠纷化解、诉源治理相结合,以期矛盾纠纷的更快速更和谐地解决,彰显以人民为中心及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

一、引言

相邻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己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给予他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便利。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另一方面,相邻关系是保护和限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其本质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益冲突。因此,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天然地带有复杂多样性特点。

相邻关系法律规范主要在《物权法》中,篇幅为一章9条,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仅1条有了较大增幅和细化,但也多为原则性的指导规范,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更需赖于审判、调解人员的个案分析与矛盾化解能力。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具体到相邻关系中,从《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章的规定可以看出,相邻关系还具有“便利”性与“限制”性的特点。“便利”性表现为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包括用水、排水、通行、利用相邻土地或建筑物的等;“限制”性表现为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相对于相邻权利人是具有限度的,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正常限度下的权利行使或对相邻权利人产生安全影响甚至损害等。

基于相邻关系的特殊性、相邻关系纠纷复杂多样的特点,本文以L法院的实践数据为样本,深入分析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裁判困境及成因,寻求更好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路径对策,以期助力诉源治理。

二、裁判困境:L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实证考察

(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少、占比小,但审理难度大,且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2013年—2018年,L法院共收案43863件,其中相邻关系纠纷51件,仅占比0.1%。具体就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我们分别从平均审理天数、适用程序、调撤率等审判数据来进行分析(见表1)。

1. 平均审理天数方面,2013年—2017年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均在100天以上,其中有4年更是全在150天以上。可见,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一般用时较长,较难在短时间内审结。

2. 适用程序方面,2013年—2017年的普通程序适用率基本过半、总体偏高,2014年、2015年更是达到80%以上。大部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情况都较为复杂,难以轻易审结。

3. 调撤率方面表现良好,6年全部在50%以上,2017年更是达到100%,但是与审理天数及适用程序数据不相对称,不错的调撤结果下是长时间的审理时间和大量的普通程序适用。

4. 另,显而易见,2018年的审判数据与2013年—2017年这前5年的相比有明显变化。2018年,L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行政部门、镇村基层调解组织等优化合作,完善诉调对接,强化诉前调解、建立“上田微法庭”等各方面举措,不仅在整体审判质效上取得较大成果,也反映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与审判结果中。

从审判数据来看,总体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办理结果表现良好,但与之相对的,却是法院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司法资源的大量投入,侧面反映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且整个过程需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二)服判息诉表现不佳,案结事未了情况较多,整体审判质效有待提高

2013年—2018年,L法院审理的51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8件,占比35.3%;其中上诉的有7件,占比38.9%(见表2)。

51件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9件,仅占比18%;以调解、判决方式结案的总共有27件,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有9件,占比33.3%(见表3)。

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存在受限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可实操之细则规范的情况,加之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使得较难实现良好的裁判效果。当事人心中的理没有理顺,心中不服则案结事未了。

(三)裁判效果不佳容易导致较差的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原被告互为邻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且当事人更侧重在意情理,使得双方矛盾逐步加深、较难调和。矛盾纠纷到法院之前,往往双方当事人已经难以协商一致,甚至已经由村、镇等基层自治组织、调解组织进行过协调、调解,最后才来法院诉讼。前文也已说到,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这对于法院审判人员来说是一种考验,一种调解能力与审判水平的考验。

若矛盾纠纷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当事人不仅不服判息诉,导致案结事未了,甚至还会使矛盾加剧。如此一来,原本邻里之间的纠纷,经由村、镇到法院,一路走来一路处理,不仅没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将带来不可测算的较差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院公平公信力。

三、成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相邻纠纷的规定有:1、《民法通则》第 83 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97 条至 103 条。《民法通则》第 83 条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是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处理依据,该条文以高度概括的方式,规定了五种常见相邻关系类型和三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二十多年来,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指基层司法所)依据本条规定处理了大量的相邻关系纠纷(1)。《民通意见》分别从相邻土地利用、排水、截水、通行、建筑物滴水、相邻损害防免、竹木越界等方面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细化规定;3、《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第 84 条至 92 条,包含了原则、处理依据、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邻地利用、损害防免、环保相邻关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其中82条关于相邻纠纷的处理依据的规定明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可以看出,现行法律中关于相邻关系类型的规定不能包括很多现实中存在的相邻纠纷,当遇到法律规定之外的案件类型时,往往难以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另外类似“必要的便利”之类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性不强。

(二)相邻关系纠纷主体权责不清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责动态平衡,与其他类型纠纷相比,更多夹杂着情理与习惯。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不动产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同程度、方式的妨碍或者妨害,由此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的矛盾争议焦点,自然落到各方对自己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权利界限或受限制程度。加之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规范多为原则性规定,且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习惯法成为审理相邻关系纠纷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这些都会使相邻关系纠纷主体之间的权责变得较为模糊,权利界限与提供便利等必要程度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另外,如果相邻纠纷涉及了政府审批行为,例如政府批准建造的广告牌,建成后被相邻权人认为影响了通行、采光等,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行使的是合法权益,政府也认为自己的审批符合规定,使得相邻关系纠纷的权责更加复杂。

因之,相邻关系纠纷主体之间往往各执己见,各自行使和维护自己心中正当的合理合法范围内的权利,而将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必要便利等责任或者说相邻关系的权利限制持模棱两可、不置可否的态度。基于相邻关系本身的本质与规范,这其实也是无法避免的问题。矛盾纠纷的产生,则需解决之法,在无法调整相邻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本身的情况下,对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的调整完善则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四、诉源治理视角之下的相邻关系纠纷

近年来,社会矛盾越来越多样复杂,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8900万余件(2)。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法院越来越疲于应对,每年都有法官因过劳牺牲在岗位上,另一方面由于诉讼程序复杂性,使得人民群众希望矛盾纠纷快速便捷处理的期待难以被满足。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将此作为重要工作进行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的工作报告也将“下大气力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写入了2019年工作安排当中。

所谓诉源治理,是指通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3)。相邻关系纠纷作为法院处理的一种常见纠纷,如前文所述存在审判、执行难度大,案结事不了等问题,如能通过诉源治理,使得大量相邻关系纠纷在得以在诉前得到化解,那么无疑能有效解决目前相邻关系纠纷的困境。但是与法院大部分案件诉前解决机制缺乏、缺位的情况相比,相邻关系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首先,相邻关系纠纷并不缺乏诉前化解机制。由于相邻关系纠纷发生在邻里之间,大部分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自身出于邻里关系的考虑,更趋向于保持相邻关系缓和的状态,从而避免诉讼和仲裁带给聚居生活相邻双方伤害。同时,协商这一路径灵活性大、成本小,更符合中国社会矛盾处理的习惯(4),所以当事人往往首先会选择与相对方沟通化解处理,如果不能成功,往往也不会立即采用起诉等手段,而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进行调解,基层自治组织出于管理需要,对此类纠纷亦有较高的积极性去主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基层司法所、综治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亦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有时候双方矛盾发生了冲突,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时,也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求纠纷能够化解。总的来说,当双方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有多种方式可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但现实是,这些诸多方式存在着一定局限性,有时甚至会为纠纷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难度,综合起来,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法律规定较为宽泛

虽说诉前化解不需要经过法院,但是在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下,法律的规定已经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前文已述,现行法律中关于相邻关系类型的规定不全面,当遇到法律规定之外的案件类型时,往往难以有明确的处理依据;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性不强等问题连专业法官都深感困扰,当事人及调解人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难以找到明确依据,往往导致双方当事人各自认为自己有理,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二)现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不足

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任何方式解决纠纷,必然都希望处理的结果自己没有吃亏,达成处理方案能够不折不扣地履行。但是现在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缺乏这两种保障,不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或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即使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如果有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希望按照协议履行的当事人也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为后续的处理也增加了难度。另外以上几种处理机制也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参与,在处理的过程中也难以给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处理建议。

从表面上看相邻关系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可以有多种方式能够得到化解,但由于各自的局限性,对于纠纷的解决,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也难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五、解决的路径

虽说目前相邻关系纠纷的非诉化解机制不尽如人意,但是从相邻关系纠纷的特征来看,通过非诉手段进行化解既经济又更能够使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让当事人信服,也符合了中央“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纠纷有较好的非诉解决基础,应当通过相关机制的完善,从而使得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更多的相邻关系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一)完善法律规定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虽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旨在当事人选择法院诉讼程序之前将纠纷化解,但这并不代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弱化法律的作用。前文已述,目前现行法律对于相邻关系纠纷的规定比较笼统,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故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的完善。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的缺陷是关于相邻关系类型的规定不全面,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对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 针对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相邻关系纠纷类型,适时对《物权法》进行修正,加入新的纠纷类型。由于社会的发展,有许多纠纷类型难以预见,可以考虑在《物权法》的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对于已有的纠纷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没有预见的纠纷类型,可以适用原则性兜底性条款;目前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实践,对法律的规定进行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也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方式。

2.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完善。前文已经讲述过,部分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源头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规划、报批等义务,也通过了审批,却在实施后被另一方认为侵犯了相关权利,因为行政部门主要的关注重点可能在于城乡规划、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对于是否会侵害相邻人的权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进行审查,有待进一步完善。

3. 重视当地习惯的作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也就是说当地习惯在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依据。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宜,特别是相邻关系人这样朝夕相处状态下,需要依据习惯风俗等规则来处理相邻关系(5)。对于习惯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中的作用往往没有什么争议,问题在于习惯的适用以及判断标准均不明确,导致可操作性不够强。

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一个习惯的适用机制,包括习惯适用的“启动”机制,即习惯适用的提出条件以及提出习惯适用的主体。虽然物权法规定只有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习惯,但是考虑到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不同,而往往习惯的适用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所以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当适用习惯更有利于解决矛盾时,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习惯进行处理。由于习惯往往不成文,故习惯适用必须先进行证成,这又包括了证成的主体和标准,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人员可以通过咨询民俗专家、有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查询有关机构编撰的收录民俗习惯的资料、对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当地的习惯进行了解,并根据一定的要件,如历史性、地域性、公众性等,确认具有权威性的习惯(6)。当然,也要证成的习惯进行考察,如果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益等内容的习惯,应当摒弃。

此外,类似农村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村规民约,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等,虽然未必属于习惯的范围,但由于此类规定在当地接受度、知晓度往往较高,在处理的时候也应当予以重视。

(二)非诉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健全

相邻关系纠纷有较多诉前化解的机制,但囿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将各自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从诉源治理的角度来看,现有非诉纠纷化解机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应当明确的一点是,非诉纠纷化解机制并不完全等同于诉前调解,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笔者认为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是包括调解在内,充分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力量,对症下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从相邻关系纠纷的实践来看,非诉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整合各方资源

前文提及到,现有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机制虽然多却是各自为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等于矛盾纠纷多头化解,所以如要建立完善的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首要任务是整合各种调解力量和资源,成立统一的社会矛盾化解中心(不仅限于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该中心可以由政府各部门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律所等入驻,发挥各自优势,如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达成的调解形成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可以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并赋予强制力,以保障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对于一些涉及政府职能的例如违章建筑、行政审批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化解中心处理的过程中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纠纷的一揽子解决,避免部分矛盾“按下葫芦浮起瓢”,让处理部门和当事人耗费大量精力。

2. 调解人员的培养和选任

非诉纠纷化解机制,调解是最重要的一环,调解人员水平的高低,在很多时候能极大的影响纠纷的化解,所以调解人员的培养和选任也是重中之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在探索诉源治理的过程中,首创“五老”特色调解新模式,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老代表、老教师在群众中的威信,指导其深入村社调解纠纷、宣传法治、传播文明,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7)。笔者认为,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力量,调解人员既要具备较好的法律素养,也需要有较高的调解水平。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一大批具备了较高调解水平的调解员,同时工作热情也很高,可以吸收他们作为第一批调解力量入驻中心。对于调解人员,应当经常性进行教育培训,同时出台相应的激励保障机制。

此外,还可以邀请一些在当地较有名望,对调解工作有兴趣的人员,如蒲江县法院的“五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充实调解力量。

3. 从诉源治理到纠源治理

虽然诉源治理和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都强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诉源治理想要达到效果并不是法院负担轻了,其他部门工作量增加了,而要让人民群众通过最便利的方式化解纠纷,维护自身权利,生活早日恢复安宁。所以诉源治理不只是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事,而应与群众形成良性互动。在诉源治理的过程中应重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得矛盾纠纷在产生的源头上就得到遏制。

以相邻关系纠纷为例,我国有良好的邻里关系文化,“远亲不如近邻”“六尺巷”,都强调邻里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因此,倡导互谦互让、互帮互助邻里之间关系十分必要。当事人遇到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本着“与邻为善”的心态,心平气和地处理邻里纠纷,弱化矛盾、保持邻里和睦,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

六、结语

虽然目前相邻关系纠纷的的处理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但相信随着诉源治理的不断推进,相关机制会逐渐完善,加之我国对于相邻关系所具有的良好文化基础和调解机制基础,一定能够建立一个高效、便利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机制,让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早日享受安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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