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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新套路专挑子女下手 逼迫父母兜底还钱

作者:临法  人民法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9日 10:13:59 星期日

8月30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等12人涉“套路贷”一案。认定朱某某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分别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经营等罪名判处12名被告人16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

富裕家庭子女是朱某某犯罪集团、何某某犯罪集团重点物色的猎物,有时还相互介绍业务。被猎对象有个共同点,平时花钱大手大脚,还四处借钱维持高消费。

“既然这些人都已经债台高筑了,为什么还要借钱给他们?”在法庭上,法官问道。

“他们手头缺钱,但名下有房,或者家里有钱。大家把他们当成一头猪养着,等到差不多时‘杀’了分掉。”一名被告人回答。

小林是受害人之一。在找到何某某等人之前,他已经欠了很多网贷、银行贷款、高利贷。何某某了解到小林有房产,而且父母有钱,于是假意雪中送炭,实则步步设套。

签7万借条,实际拿到1.65万元;签35万借条,实际拿到20万元;签20万元借条,实际拿到15万元……2017年以来,何某某等人利用小林急于资金周转,诱骗其签下虚高借条,并制造取得全部虚高借款的假象,再通过以贷还贷等方式垒高债务。

最后,小林只得出售房产,小林的父母也被迫向何某某等人支付近100万元。

朱某某等人也以类似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及其母亲出售房产偿还虚高债务。

沈某经营一家洗车行,为人大方,出手阔绰。时间一久,手头的钱越花越少。经人介绍,沈某认识了朱某某,自此陷入“套路贷”:2016年10月12日,沈某向朱某某等人借款,被诱骗签下15万元虚高借条,仅拿到6万元,实际归还10万元;2017年4月4日,沈某再次找到朱某某,被诱骗签下30万元虚高借条,拿到手18.3万元。

期间,沈某被朱某某言语威胁、扇耳光,及上门催讨,造成其四处举债,被多人催讨,精神出现问题,后经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

朱某某等人对其他借款人也进行了肆意逼迫。如利用假租房合同,多次换掉被害人徐某某家的门锁,强行进入室内骚扰,致使徐某某妻子卧病在床。

2019年6月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程某某、陈某甲犯罪集团伙同李某、陈某乙先后诈骗被害人郑某、徐某某、沈某、王某等人,共计诈骗作案7起,及敲诈勒索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诈骗作案7起,诈骗既遂105.4万余元、未遂97.7万元,参与敲诈勒索2起,索取金额41.7万元,参与非法侵入住宅1起。

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江某某、黄某某、陆某某犯罪集团伙同李某先后诈骗被害人高某某、林某某等人,共计诈骗作案6起。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参与诈骗作案6起,诈骗既遂99.6万元。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等5人敲诈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朱某某、吴某等6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朱某某等4人组成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在临安范围内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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