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 14:34:46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563号 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诉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货款11283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2838.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虞剑华对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7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3657元,由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9月30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