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马成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8日 10:07:44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679号 马成昶: 本院受理原告董杨月诉你马成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成昶立即支付转让费25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92500元(滞纳金从2017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按月息2%计算),共计人民币342500元(之后滞纳金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的诉讼费永由被告马成昶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9月30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