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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徐美霞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1日 15:19:19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400号

徐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徐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98729.42元、利息13387.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2日,此后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合计112117.14元。

如果被告徐美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徐美霞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11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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