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强达、姚寿子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1日 15:20:25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446号 王强达、姚寿子: 本院受理原告崔爱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强达、姚寿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崔爱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25%计算)。 如被告王强达、姚寿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 2560元由被告王强达、姚寿子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11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