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费高娃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1日 16:25: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165号 费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叶召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费高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叶召阳货款41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费高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召阳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1850元。 如果被告费高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12元,减半收取39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45元,合计6701元,由被告费高娃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