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宋德如、丁永涛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2日 15:10:09 星期六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1292号 宋德如、丁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维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德如、丁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德如、丁永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维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8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971.75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本案受理费4963元,由被告宋德如、丁永涛共同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