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慧如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2日 15:11:53 星期六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1814号 张慧如: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市城英旅馆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张慧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市城英旅馆住宿费用5800元。 如果被告张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慧如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