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陈志鸿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2日 15:13:24 星期六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291号 陈志鸿: 本院受理原告寿国钢诉陈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2960元,利息3315.98元(暂从2017年12月2日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此后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共计46275.98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永由被告陈志鸿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0月12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