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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春苗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 15:07:22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1706号

张春苗: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与被告张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春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5250元(计算至2019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春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1元,由被告张春苗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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