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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项建中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 15:10:33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473号

项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鲍金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项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金森借款76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鲍金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项建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鲍金森负担210元,被告项建中负担872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12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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