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高兵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5:17:55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762号 高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高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建国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7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违约金(按年利率14%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高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国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 如被告高兵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89元,合计2162元,由被告高兵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