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刘旭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5:18:57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075号 刘旭: 本院受理原告叶少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刘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少群货款88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刘旭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124元,由被告刘旭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