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叶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6:36:44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164号 叶欢: 本院受理原告董杨月诉你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50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按年息6厘计算,共计人民币22150元(此后逾期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叶欢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0月15日 联系人:石磊 电话:0571-6107275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