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周建民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6:09:09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1982号 周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厦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建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浙江安厦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民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已经于2019年2月17日解除。二、被告周建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厦房屋置换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周建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周建民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