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金余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6:10:06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808号 金余: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均虎轮胎修理店为与被告金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均虎轮胎修理店人民币24500元。如果被告金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元,由被告金余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